发布者:446033471 2011-05-17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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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政府欺压百姓能讨个公道
我家是宜阳新区的普通老百姓家里种植几百棵果树..被强行拆迁一分钱也没赔偿...家里就靠果树呀 土地被政府80万一某地卖掉 而老百姓只拿到3万一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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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的老父亲应该怎么做?简直没有王法啊?还有没有人主持公道啊?
去年12月份的一天,邻居侵占了我家的宅基地,我爸去和她(约50岁)理论,她拉着我爸要打我爸爸,然后被邻居拉开,随后我爸就回家,对方就追到我家,我爸就立即把门关上,对方在用力推门时不慎摔倒,造成尾椎骨骨裂;时隔一个多月后对方报警声称我爸打伤她,然后送医院住院至今;我爸没有打她,有两个邻居可以作证,现当地派出所将我父亲留置,要我爸付五万元医疗费用,请问我爸应该怎么做?急急急!!!在线等...... 麻烦那位大人,急啊
发布者:风云001 2011-03-01 状态:已解决 回复 (1)
请问哪里有为弱势群体,打不起官司的人讨个公道
独身在昆明打工,为了生活的好点。向朋友借钱和旅行社的经理合作承包门市,期限为一年,但在半年时公司把门关了,也没有给个说法,因为上半年是淡季陪了10000多,全知下半年赚回来,可是这样就关了,注定有赔没有赚。为了讨个说法想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可是问过打官司要很多钱,在异乡没有钱,没有人,难道就找不到说理的地方嘛,法律援助可以帮助这些人讨个说法,但也不知道怎么联系,希望知道者告知,本人倍感谢谢。
发布者:DGB8663 2011-03-2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4)
重庆忠县农转非没有土地赔偿款,请问政府的行为合法吗?
忠县在年前都还在宣布农转非土地的赔偿细则:
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细则规定的农村承包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 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细则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 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2028年止)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
(一)农村居民自...
发布者:忠县农民 2011-04-13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我有一张1987年政府发的薪炭林地使用证盖有巴林左旗革命委员会的章,请问受法律保护吗
如果林地的亩数不符,四至边清楚,请问法律按四至边判吗,这个证从来没换过,也没人告诉我换证
发布者:he5552 2011-04-16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我有一张1987年政府发的薪炭林地使用证盖有巴林左旗革命委员会的章,请问受法律保护吗
我有一张1987年政府发的薪炭林地使用证盖有巴林左旗革命委员会的章,请问受法律保护吗 落款是巴林左旗人们政府,可章是巴林左旗革命委员会
发布者:he5552 2011-04-16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我想咨询下关于政府挣地怎么赔偿百姓的
我们村现在征收土地让我们签字然后每亩地赔偿我们4万5千元我想问下着是国家的补助标准吗`1
发布者:sanmao079 2011-04-1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政府这样做算不算欺诈百姓?
因绿化我工厂设计到拆迁,我们镇里,村里书记,来我厂做工作,当时说给我们2000平方宅基地做拆迁安置,也没有签协议。只给房屋评估钱,我们签下拆迁协议。当时他们说地方的的事一定能做主,我们当时考虑是政府来人作证,也没有考虑太多就签字了,没想到房子拆迁完以后,到现在一直没有给地方,现在找政府,政府说镇里,村里书记,全免。我们该怎么做?
发布者:81687966 2011-04-26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政府人员殴打贫民百姓地方官不受理法律就是官官相护的借口?
本人是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海棠村委石门村人刘家珍(女)现年三十三岁,于一九九八二月与大翻坡镇葵子斩板村人苏天权结为合法夫妻,婚后生下一男一女。在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日早上,大翻坡镇人大主席李树伟等四个男人来到我家,要求我暂时走开逃避上级计生大检查,因我未采取计生措施,但已交了一千元的计生保证金。我说要等上级来检查,李树伟火了,就命令手下四人一起把我从网床上硬拖下来(其中一名就是镇人大主席李树伟)当时我整个半身麻木头晕眼花的疼痛起来,后到医院检...
发布者:shibi 2011-04-29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现在找了镇长,他又说,他是拆迁小组的成员,他叫我出方案,你政府都不拿方案,我一个百姓怎么能叫政府办事
谢谢您,我给您的留言的回复。,可能还要麻烦您。应为我去了镇政府。镇长就要我移苗的方案,他好向一级报。可是征用我的租用的山场他们也没有叫我去。现在找了镇长,他又说,他是拆迁小组的成员,他叫我出方案,你政府都不拿方案,我一个百姓怎么能叫政府办事。??????难题。我还会麻烦您的。
发布者:rlP4348 2011-05-12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