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veaens110 2008-10-0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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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友,男,29岁,个体经营者。2007年10月9日10时许,刑满释放人员王东与邢北、张南路过被告人丁友经营的烟摊时,乘丁不备,王东从摊上拿起一条“红塔山”牌香烟就跑,丁发现后紧追不舍,王东等人见丁追上,三人将丁围住,王东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丁友头部扎去,丁用手挡开,并顺手从邻近一瓜摊上抓起一把西瓜刀,向再次冲来的王东腹部猛扎一刀,然后弃刀而逃,于当日下午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王东被扎破肝、肠引起出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友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丁友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发现,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人丁友曾当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王洁(与丁相邻的西瓜个体经营者)到庭作证,以证明自已是在遭到不法侵害时,被迫采取了防卫行为。而一审法庭则以证人邢北与张南的证词一致,均否认王东当时携带匕首,即认为丁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故当庭决定不再传唤新的证人到庭作证,并且审判长也未允许被告人丁友对邢、张二位证人进行发问、质证。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3项的规定,剥夺和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法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法院接到案件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重新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询问证人王洁时,王洁证明说:“丁友当时确实面对手持匕首向他冲来的王东,此情形不仅我看见,还有两名正在买瓜的顾客也看见。”丁友的辩护人申请那两位顾客出庭作证,经过法庭询问、发问和质证,王东持匕首向丁友行凶的事实巳被充分证实。经过再一次通知邢北、张南出庭作证,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对邢、张发问、质证,邢、张二人承认前次开庭时说了假话,并提供了王东隐匿匕首的地点,匕首已起获附卷。据此,二审法院以丁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洁,宣告其无罪。
请问:
(1)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应当分别哪些具体情形,作出怎样的处理?
(2)本案第一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中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第二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中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在此答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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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三,男,18岁,中学生。2008年8月2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丁三到其同学赵文(女,时年17岁)家中写作业,趁赵不备,用事先准备的绳子猛勒赵的脖子,致赵昏迷后实行强奸。在行奸过程中,赵文苏醒并极力反抗,被告人丁三即用双手猛掐赵的脖子,致赵窒息死亡。被告人丁三先将赵的尸体藏入大衣柜中,然后打开赵家液化气阀门,点燃一支香烟,企图引起爆炸焚尸灭迹,最后逃离现场。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前,合议庭有两名成员认为,此案手段残忍,社会上影响较大...
发布者:veaens 2008-10-0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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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曾在某地打工,后回原籍。老板将工资交给A,并让A将B的工资转交本人,A将B的工资花掉,骗B说老板没给工钱。一年后,A找到B,说:“去找老板要工资,如不给,就砍人,抢钱。”B说:“抢到钱我只要拖欠的工资。”后二人准备斧子、水果刀(均由A持有)。二人到某地后找到老板家门前,A进入,B害怕跑掉,A见状未抢。B欲回家,A不许(并没有威胁)。二人商定再抢一家,遂乘出租车前往,因该家人多,二人未敢下手。又返回出租车(上车前未预谋抢司机),A指挥司机行至一僻静处停下,B想到...
发布者:天津小伙 2011-01-24 状态:已解决 回复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