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专家们:
我有个办公室租给一个公司一年,上个月31号到期的。在六月初我打电话告诉他们公司合约要到期了,问他们还租不租,他们说价格太贵,同一个大厦有的便宜多少多少,然后我跟他们说,减价是不可能的,然后让他们考虑一下,六月底给他们联系确定是否续租。 后来六月底给他们老板电话,他说价格太贵了什么的,叫我便宜点,我没同意,然后他们说那就不租了。于是我们约好了7月31号去交接房子。他们老板还说什么他们公司随时有人的。
7月30号那天下午,我给他们老板打电话,结果他说他在外地出差,要二十天才回来。我问他们公司其他人,他说全部下基层了,后来我就说你们怎么这样呢,明明约好了明天交接房子的。。。才说两句,这老板说他现在正忙,稍后给我电话。我想正是吃饭时间,可能真的正应酬什么的,就说那我等他电话。。。。结果,一等等到今天。今天我去租给他们房子的办公楼那边,大门锁着,公司牌子还在。我问物管,物管说上周日,也就是8月2号那天还看到他们公司的员工,不过没看到搬东西。也就是说那个老板之前骗我。 我估计他们还想租,又想让我降价,你们想想,一个省会城市一级路段140平米的办公室一个月才2700,他们哪里找。
现在的问题是我不想租给他们了,我租给别人或者自己用都好,他们太没诚信了,可是现在找不到他们的人。 今天给那老板发短信,希望他两天之类找人来和我联系交接,发了好久他没回。然后我一打电话,两个手机号都停机,座机没人接。。。
具体情况就是这样。我现在就是问问懂的人,看看如果我一直联系不上他们,过两天我找人直接开锁了,可不可以?犯不犯法?如果造成什么损失,我要不要负责?麻烦大家帮我看看可以不,这个公司太没诚信了。
----------------------------------------问题补充:--------------------------------------------------
谢谢蒋进律师的解答。
我在和他们公司签订的合约中看到第五条是这样写的:
本合同在租期满前15日向甲方缴纳下一次房租,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可强行收回该房。
现在就不说上面我讲到的续租问题,单看这条,是不是意思是,我可以强行收回房屋,但是由于乙方没有人在,也联系不上,我先在房屋门上写个便条通知他们联系我交接并搬出,在通知期限内,如果他们还是联系不上的话,那么我可以开锁么?
如果可以开锁的话,那么我还是需要办理公证提存么?或者我请见证人,例如物管或者其他第三方见证我开锁的过程及整理乙方物品的过程,列出物品清单请第三方见证。 这样可以么?
如果可以的话,请问第三方请物管可以么?或者需要请那种类型的人?
如果不可以的话,那么办理公证提存要怎么办理?费用大概要多少呢?
谢谢!
发布者:shinoyan168 2009-08-04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