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出租一部份房屋给周某开小型加工厂用,可是前天晚上,周某半夜却把值钱的机器偷偷运走,人间蒸发了,尚欠我两个月的租金和三个月的水电费约合7000元。并有十余个工人两个月的工资未付。现在政府通知,在工人的薪资问题未彻底解决之前,由我承担工人们的食宿问题。劳动局的人明天才过来再解决工人的工资问题。有人说,可能将周某搬剩余的东西卖出去,支付工人的工资,可是由于剩下的东西不多,也不值钱,是远远不够支付工人们的工资的。也有人说,按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工人,而此费用,将由我来承担。请问这有什么法律吗?如果劳动局真如此要求我,我是否有权利拒绝?首先,我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周某跑路,也非我造成,我也造受了重大的损失,在他逃跑当天,不断有陌生人闯入我租屋,强行抢搬东西,声称周某欠他们钱,还有假冒员工欲混水摸鱼的,我住处与租给周某的房屋相连,由于此事,我与家人这几天一直处于恐慌当中,人身和财产遭到威胁。甚至夜不能寐。而且,前几年,我丈夫的母亲查出有癌症,这几年以来,为了她的病我们早已债台高筑,根本无力承担这些额外的费用。最重要的是,我想知道,如果劳动局真的要求我们支付工人工资的话,我们是否有权利说不?
(另,十余名工人当中,只有一人有工卡可以证明为周某聘请的员工,其他均无有效证明,甚至有几个是后来自己找过来,说曾在这里工作,周某未曾结他们工资的)
----------------------------------------问题补充:--------------------------------------------------
政府让我们承担工人的食宿是否合理呢?如果政府不及时处理好这件事,我们是否要一直负担这些费用呢?
如果工人的工资不是由我们支付的话,该如何解决呢,变卖周某剩下的东西来平分给他们,还是由政府负责?还是?
说是“土政策”,这边的人都这样说,可我就是想不通,难道他们这“土政策”就有法律效力吗?本来人跑了,公安部门没能力帮我追回来,我已经够懊恼了,现在还要我承担一些勿须有的费用,我觉得无法接受!
发布者:jpg123134 2008-10-0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