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德银 2011-07-11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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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安在?
王德焱案件情况
我叫王德焱,原在宁夏省中卫县粮食局长雁食品厂工作。感谢您们在百忙之中关切百姓的疾苦,过问此事不胜感激。
一、本案的事实经过
1998年粮食企业经营困难,本人自行停职,自谋经营。2000年5月,原中卫县乡镇企业在政府的号召下进行全面改革,对原有经营不良企业进行整体出售,原中卫县西园乡(现迎水桥镇)对所属企业西园钢窗厂等企业进行公开拍卖。在企业拍卖会上,建行、工行、中行、农行四大银行均参加,并由各银行负责人及政府领导动员各界人士积极参加并表态发言:原企业不进行改制,银行将不再予以支持,改制后方可给予信贷支持。在没有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以原企业账面资产进行整体拍卖,原钢窗厂账面资产118万元,经协商以96万元的价格由我购买,购买后准备生产高档防盗门,此时和各银行联系信贷启动资金,各银行均未给予后续信贷支持,而交给乡政府的拍卖费,乡政府并未同银行协商还贷事宜,此项资金由乡政府自行留用,因无资金启动至今闲置。
原钢窗厂向工商银行贷款30万元,此项贷款原钢窗厂一直未还。2000年5月6日,原钢窗厂进行公开拍卖,由现所有权人王德焱通过合法程序购买。拍卖合同约定银行的30万贷款及利息有王德焱承担。由于银行没有履行承诺再不给予信贷支持,王德焱暂时无能力偿还银行信贷,2000年6月23日,原工商银行把此项贷款转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于2002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德焱偿还30万元贷款及利息,2002年1月30日原中卫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德焱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营业部清偿债务300000万元,利息52492.08元;被告张学成、中卫县西原乡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责任。2002年4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营业部申请执行,
在购买钢窗厂后,王德焱新建沿路16间营业房(2000年9月建)。该营业房于2002年2月已由王德焱顶帐给债权人王秀红。而法院并未认定此一事实。
二、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2006年在法院执行此案过程中,未经法院许可,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银川营业部再次将其享有的主债权及从债权于2006年5月31日全部转让给中卫市龙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通知债务人王德焱。(2007)城法执字第119号公告中,此项债权人又莫明其妙地属中卫市龙宝工程有限公司。不知何故?据法院执行人员称亦不知道龙宝公司是什么单位,什么来历,是否真的有该公司的存在。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着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人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变得,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权转让的事实。”根据上述规定,国有银行都要把债权转让的事实在有权威的报纸上公告债务人,更何况一个是否存在的龙宝公司呢?2006年7月26日,中卫市龙宝工程有限公司又一次申请变更本案执行人为朱振彪,可见本案申请人可以随意变换,玩法律于股掌之间,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企业拍卖是政府公开行为,购买人积极参与是对此种行为的支持。
社会的和谐需要法制!社会的稳定需要合情合理的解决矛盾!需要公正的评判!!!
三、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程序及法律适用错误
1、在执行过程中,就16间营业房屋的执行,不顾申请人与早已形成的合法抵帐关系,在(2007年)城法执字第119号中,把该营业房纳入其中。这不仅与事实不符,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现有所有权人王秀红的利益,而在(2004年)城法执字第89号中,并未有该营业房,两项裁定书前后不符,自相矛盾。办案人拒绝接受王秀红在执行中依合法程序提交的执行异议,强行执行房屋,是对合法权利的践踏。
2、在2007年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对执行财产进行评估86余万元,既未通知王德焱选择评估机构,在法院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后也未通知王德焱。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不让申请人参与评估,不告知申请人评估机构及时间。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评估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及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之规定。在房地产飞涨的今天,该房产已价值200余万元~能否以此价格执行?
四、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竞卖程序不合法,在执行过程中“黑律师”从中作梗, 渔人之利
据王德焱所悉,此案背后有中卫市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明主谋操控,在本案正在审理的过程中,由他当主任的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雍学林代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营业部的案件,他本人又代理了华融公司执行案件!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报纸上公告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拟选两家竞买者,但在实际操作中却由律师刘建明代理,弄虚作假,伪造了另一家斯达教育建筑有限公司作为竞买人,实际上该公司根本没参与竟买,由他自己的龙宝公司将191.5万元的国有资产以17万元的“地板价”以其表弟朱振彪挂名购买,再有他操纵从中牟取暴利。刘建明利用他代理工商银行华融资产的外衣,采取不正当手段,从华融资产公司恶意购买了此笔债权。该公司委托刘建明做的市场调查,刘建明恶意夸大执行难度,故意降低执行标的物的价值,为自己谋取暴利伪造证据。在此之前,甘塘建筑公司本息共计42.8万元,中卫汽车运输公司本息共计112.54万元,钢窗厂本息共计36.21万元,前两家都分别给华融公司做了房屋抵押担保,都能实现抵押权,以此类推钢窗厂的实际购买价为3万余元,3万余元与36.21万元?什么概念?当时,华融资产来人和王德焱协商交15万元即可,王德焱因为银行前期未兑现承诺未予同意,并且希望与银行有新的解决模式。华融公司为何要低价贱卖191.5万元的资产呢?这正是刘建明的作用所致,目的所向,利用自己的身份之便行巧取豪夺之实,他利用这种方式到底牟取了多少非法的利益?使多少国家财产蒙受损失?是否彻查?
五、刘建明其人是宁夏律师协会理事,宁夏律师协会会长助理,中卫市律师协会会长;
难怪刘建明其人能玩法律于股掌其间,他根本不把法律当做维护正义的神圣武器,而是他牟取私利的工具、巧取豪夺的利器,因为他是律师,他真的就懂法?岂不知他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谋取委托人的利益。更加严重违反了第七十三条“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利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的规定。刘建明与所谓龙宝公司朱振彪的关系更是匪夷所思,(检察院的调查材料显示他们是亲表兄关系)他注册公司的时间正好和此事件的时间相吻合,并在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存在一段时间后又莫名其妙的消失,由此可知,其最终目的就是进行债权债务的转让便利,达到非法牟取暴利的目的。这种恶意行为谁人能容?刘建明所提供的斯达教育公司更没有参与竞拍一事,可见刘建明是明目张胆欺骗法律,践踏法律、无视法律,提供假证,导致法院的判决出现失误,这样法院的判决就值得思考,这样的判决还要执行,可以吗?如若这是刘建明的一贯作法,天地良心,我们的法律岂不真的成为他牟利的工具了。他的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也使王德焱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以至于这几年颠沛流离他乡!!!像这等职业道德败坏;徇私枉法的律师还能保有律师的公正与良心吗?他是中卫市律师协会的会长,他的所作所为却真真是中卫律师的耻辱,理应清除出律师队伍,他在本案中扮演的角色已严重违反了一个律师应有的操守和道德,并应受到应有的处罚与法律追究。刘建明开此公司的目的就是利用他的人脉关系恶意收购经他的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诉讼标的物。这是新兴的新型黑社会变异组织,利用他在公检法系统的业务之便和关系,参与组织各类资产的恶意买卖,牟取暴利。试问司法队伍里要由这样的人来办案,那中卫将是什么样的天地?那会是日月无光;黑白不分;黑风泣雨的!!!再试问,司法队伍里长期有这样的人,允许这样的人存在,那么我们中卫市的整体司法环境又将是什么样的?因此我要对司法权利机构的直接监督制约机构政法委,纪委,人大,司法,律协等提出控告,我必将让上级明晰此事!解决此事!还人民一个朗朗乾坤~!!!
六、该案的核心问题:
1、在2000年5月6日钢窗厂进行公开拍卖,并签订了拍卖合同,有公正书。这时企业产权已属王德焱所有,而债权转让书上并无王德焱的签字。更有甚者,第一次,在2000年6月23日,债权人工商银行未通知债务人把债权转给华融资产公司。第二次,2006年5月31日,债权人华融资产在没有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又一次把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次,2006年7月26日,第三方再次变换申请人,亦未通知债务人。此笔债务在刘律师的操纵下,转来转去,目的是什么?还有多少这样的事由他操纵牟利?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此债务又如何生效???
2,黑律师身披光鲜的外衣,从中作梗,违背法律准则,鸡鸣狗盗,巧取豪夺,渔人之利,行为和手段十分恶劣,具有黑社会性质。使国有资产遭受了巨大损失,个人谋取了暴利,此案如何定性???他严重违反职业规范与操守,又理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3、调查已证实了刘建明与朱振彪是亲表兄弟关系,刘建明也业已默认了一切都是他的---!有录音。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此判决还应存在吗?刘建明其人还能有资格作为律师吗?若如此我愿把脚底磨破,牢底坐穿。
4、调查也业已证实191.5万元的国有资产以17万元的“地板价”打包购买。甘塘建筑公司本息共计42.8万元,中卫汽车运输公司本息共计112.54万元,钢窗厂本息共计36.21万元,实际上此时稍有数学知识的人就明白了,实际甘塘建筑公司以42.8÷191.5×17=3.799万元购买,类推分别中卫汽车运输公司以9.99万元,钢窗厂以3.2万元购买!天!所有购买均不及十分之一!世界上有这样的交易?
5、调查也业已证实由律师刘建明代理,弄虚作假,伪造了另一家斯达教育建筑有限公司作为竞买人,实际上该公司根本没参与竟买!由于刘建明的暗中操控使此拍卖不仅无效,而且违法犯法。刘建明在此事件中又是什么角色,不是一目了然了吗?对此,我们的法律又该做如何的处理?
6、我已于去年十月向中卫市沙坡头区检察院递了反映材料,据说把问题都基本查清了,在去年12月只给沙坡头区法院发了检察建议,认为用我的房产抵顶给龙宝公司严重显失公平,建议法院公正执行,可是对本案律师直接参与造假证、牟暴利及其他问题特别是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却又一直推委,不做处理却是为何?判决中诸多法理适用错误,且有许多新的有力证据出现,法院却也不予理睬与处理, 又是为什么?我给中卫政法委书记于霆常委写了反应材料,于霆常委十分重视,批示法院严查此事,但至今都石沉大海,为什么?现在我只能向上多方控告,我以上所说是铁的事实。
7、由于刘建明的误导使法院判决错误,为什么不拨乱反正与纠错?还要执行?
8、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为什么避重就轻不予深究?法院为什么对检察建议没有答复?政法委书记批示的细查此事的批文为什么石沉大海???可见,这个宁夏律师协会会长助理,中卫律师协会会长的势力范围有多强有多么的可怕???!!!难道因此就要任凭这个毒瘤要继续生长蔓延下去?
法律一旦变的如此可怕的时候,它还是白的吗?我究竟找什么样的部门才能解决此事?是北京吗? 我还是相信法律的公正,并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相信刘建明其人并不代表法律,他的手没有那么大,他只是法律的骗子和践踏者、牟利者、他的所作所为必被正义埋葬。我请你们妥善处理此事,还我一个公平,确保社会稳定,保障企业所有权人的利益,还百姓一个希望。现在在整个宁夏都没有律师敢于出面代理我的案件的前提下!
深切企望政法委,纪委。人大,司法,律协等相关职能部门能严查速办此事!
还社会一个朗朗乾坤!!
内容真实性我愿负全责~!
王德焱
敬上 电话13739597008 13739566798
201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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