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勤洪 2009-09-09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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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权利人究竟是谁?
附件一:林权证登记情况:
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1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莲塘 廿组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徐兴发
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徐兴发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徐兴发
坐 落:莲塘村
小地名:肩山底
林班 小班
面 积:4.00亩
主要树种:松木
株 数:
林 种:用材林
林地使用期:长期 年 终止日期
四至:东:大路
南:日洪山界
西:田
北:泽丙山界
注 记:
填 (机关印)江山市林业局
证
机 经办人:徐庆双 负责人:徐惠民
关
2007年3月30日 2007年5月10日
附件二:徐兴法于09年元月20日去世,配偶健在,其夫妇生有四子两女。
附件三:就上述资产相关权利人在村委会及生产队长的见证下已经进行了分配分割并形成了书面的《遗产继承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及程序公平公正:4亩林地的一半属于徐兴法配偶,另一半作为可继承遗产分割成7等份进行抽签确权。书面方案中盖有村委会公章和村书记、主任、土管员、生产队长、老娘舅以及6个权利人的签章,只有一个权利人不同意分配不参与协商没有签章,为此,6权利人对未签章的权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分配方案合法有效。结果法院暂未作受理,理由如下:
我们(法官)也是从农村出来的,比较了解农村的实际情况,对于农村林地是分到每一户的,法院要了解一下当时你户有多少人参与分配?如果是8人参与分配,那么要先把四亩分成8等份,再把属于徐兴法的一份分成七等份作为继承分配。
请教一:法官的主观意识有没有对应的法律或职业章程进行约束?
请教二:所谓权证权利人经过合法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体现在哪里?权利人进行了权证登记并持有林权证却无法完全行使对应权利,那么这样的林权证的发放是否是国家职能部门的儿戏行为?
请教三:农村集体用地改革的原则就是尊重农民意愿,本着有利于生活生产,请问:这里的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在哪里?是尊重多数人的意愿还是个别人的意愿?若按照法院所说的分配方法本来就是豆腐块那么大的地方先分成八等份在分割成七等份怎么有利于生活生产?
请高手指点?若您愿意可接受我们的委托一起攻克这个典型的案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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