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男方家里拿了3万包括男方妹妹的8千,属于借的。男方自己借了3.5万,首付加上一些费用共花费不到7万。之后男方家里又给拿来2.9万,原意是还买房子借的钱,但男方自己用作他用。
2009年1月1日入住,月供1125元。因为买房子时我没拿钱,所以承担月供,我每月工资2500,还贷款后,剩下的基本都用于家庭开销。至今已经还了8个月的贷款。
我并非想霸占这个房子,我只想知道在公证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想咨询的问题:
1.婚后这个所谓的“婚前财产——房子”如何算?
2.如果要做公证的话,基于我的婚前还款特殊情况,应该怎么样公证才算合理,不占男方的便宜也保证自己的利益。
3.男方外债的3.5万,该如何界定。他家一直以为家里给的5.9万已经都用于买房,而一直觉得首付是他家拿的。事实上并非如此,那么婚后我们将共同承担债务,那么我所承担的就不只是贷款,还应该有我们的债务。这个在公证上如何体现?
谢谢您。
----------------------------------------问题补充:--------------------------------------------------
补充几点:
1.我们买的是二手房,08年10月末看的房子,当时就交了定金,然后等贷款下来时是12月末,2009年1月1日正式入住的。贷款贷了15万,15年还清。
2.男方父母给5.9万口头上说不用我们还,但那其中的8千,他妹妹说啥时有钱啥时还。我跟男方问了好几次,他都说他父母说了他们的钱不用还了。
男方已经同意做公证,这个具体的怎么写(公证内容包括:房产、债务、父母赠与问题)
发布者:巫妖之门 2009-09-11 状态:已解决 回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