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谢谢各位律师的上诉建议!案件简单地说: 2015年3月底本人就延庆所租农家小院中的西配房翻修改造,与当地老乡说明后,由其帮我实施,并于4月上旬完成。 这中间固然牵扯到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之类的问题。因本人防范意识不够、法律知识匮乏,并过于念“乡情”,没有做好初期关系的明确,尽管施工人员完全不是我招聘来的(刚进村,根本不了解村民情况),但也难说的清楚。好吧,罢了!! 施工过程中,一人在使用电锯干活时,不慎伤到自己手指(经鉴定不构成残疾),由此起案。 于2015年5月下旬接到传票,中间就案件经过竟开庭三次!!!每次间隔数月,原因是法院更换主审法官、或第二被告(即“接活儿”的人,第二个法官同意我们追加)不到庭!直到2016年1月底我们才拿到有第三任法官做出的判决书。 经延庆永宁法院吴雪伟判定:我的全责,包括:医疗法、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等,共计4.7万余元,自然由我承担全部费用。 那么: 1、抛开“第二被告人”,就算是我自己雇佣的伤者(我怎么可能认识当地农民)、就算是我当天分配给他的具体工作内容(怎么可能了解他有何本事!)、就算它所使用的施工工具由我提供(这更不是事实),而他是实际操作者,按对方所提供得、村里出具的“专业能力”证明(就算村委会有出具此类证明的资质),伤者具备木工、泥瓦工等专业技能。既然如此,有这么大的本事,难道伤者自己不懂该规范操作吗?他不应给对自己操作失误的行为负责吗?他有神经病吗?他有痴呆症吗?他有呆傻智障等疾病吗?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一点!那么,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有“行为能力”又不用对自己的失误负责,那这个法律词汇何用之有? 2、在算误工费时,对一个在家务农为主、在外打短工帮忙为辅的农民(伤者自己也承认没活儿时就在家待着,哪有活儿叫他一起去时才出去帮忙),法院“参照北京市建筑行业平均工资计算”每日150元计算误工费,按30天计算,则月收入为4500。也就是说,这位法官是认可伤者月工资收入的,那么请问:一个打短工的农民,怎么证明他可以月收入达4500工资?如果可以达到,不用交税吗?还是只因吴大法官认可多少就算多少? 3、法律只是所谓某“群体”的赚钱、耍赖工具吗?? 目前,本人已无心上诉,并以实行了那份判决。本想一了百了,这首先要感谢永宁法庭的拖拉到极致的工作作风!其次要感谢法官的判决对我的教育!“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但我总觉得有太多的不明白,很希望能有真正的明白人帮我摆脱疑惑,并希望把我的遭遇作为一个简单的“教材”。 再次感谢建议我申诉的各位律师!
发布者:就想知道5 2016-03-14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