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铮铮建材有限公司,住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北区广场工业园付冲区。 法定代表人:杨华 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34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及有关证据认定错误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4月20日之间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法有效是正确的,但被上诉人并没有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的生产设备产品交付上诉人,而仅仅是将有严重缺陷的,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交付上诉人。上诉人接受被上诉人交付的生产设备产品后,按照被上诉人提供的生产设备、生产原材料及操作方法,上诉人根本无法生产完全合格的产品,导致上诉人生产的大量产品亦有严重缺陷而无法销售。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因此次买卖行为而受到的10.8万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依法认定有关事实及证据,是一份背离司法公平、正义的判决,不仅不能达到息讼止诉的目的,而且是对守法公民的极大摧残,更是对被上诉人等类不诚实守信行为的纵容和袒护。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一审法院在错误认定有关事实及证据基础上,导致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马克思曾经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上诉人认为,权利与义务、责任都是对等的,被上诉人享受权利,获得对价的同时,并没有尽到使其生产的生产设备及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合格并符合合同目的的义务和责任。一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依据,以致错判,应坚决予以纠正。 综上,恳请中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此致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小林 本人于2014年4月20日购买铮铮公司“顶傲牌”皮艺装饰块的生产设备一套,包括:皮艺装饰块造型机DA2-40一台、立体压图机-A一台、抛光打磨机一台。机器加原材料一共98490元,后续生产前准备的材料设备1万元,因其生产设备没有生产许可证、机器合格证明、机器使用说明书,以及提供的机器和产品质检报告造假。 铮铮公司涉嫌商业欺诈,有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我不断向该公司主张我的诉求,但均失败。向12315举报过未果,向孝感市孝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败诉,后又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请求。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孝南区人民法院涉嫌袒护武汉铮铮建材有限公司的欺诈行为。该公司的法人和股东注册多个公司,以各种项目产品加盟的方式,利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利时机,对于广大民众实施各种经济欺诈。他们的加盟商无一例外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2016年3月,受到损失的客户建立了一个叫“维权2016”的微信群,群内现有19名客商通过网上反映问题而走到一起,群成员损失额度不低于300万以上,还有其他人更多选择了忍受。二审结束对方一度愿意协商赔偿,本人提出原价返还的赔偿额度,对方没有同意,结果法院竟然还是驳回我的所有请求。本人咨询了朋友的亲戚,也是法官,说主要还是举证,需要鉴定机器,一旦鉴定结果为不合格,高院申诉是没问题,现在就想找个风险代理,因为在这上花了不少钱,家人已在反对我继续诉讼。 证据目录 1、诉状两份 2、李小林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工商登记 4、工业品买卖合同 5、商标使用权授权书 6、银行付款证明 7、物流单3份(争议) 8、生产前准备材料单(厂家给的,现在他们不承认) 9、原材料定金和订单(厂家发货给我的,也不承认了) 10、网站截图三份(虚假承诺,法院不认可) 11、产品缺陷照片(法院不认可) 12、机器照片 13、维权和反应机器问题的电话录音(法院说不清晰就完事了,其实很清晰) 14、厂家给的鉴定报告(法院不认可) 15、QQ聊天截图(法院不采信)
发布者:lfccpit 2016-08-1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