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素云 2012-04-0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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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可以跨市或是跨省鉴定吗?
胡某某分别于2012年1月3号、2月24号、3月16号到湘潭县人民医院看门诊,并接受产前各项检查。2012年3月18号在湘潭县人民医院生下畸形男婴:左耳廓完全缺失、左口角歪斜、阴茎包皮过短。胡某某与湘潭县人民医院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合法关系。经咨询相关专家,其家属认为院方存在如下违规情形:
1、经查卫生部官方网站,B超工作人员欧阳飞球不具有放射科从业资质,跨专业行医。
2、2012年1月3号彩超未依规由两名医生进行,只有一名医生检查。
3、经查卫生部官方网站,检验医生罗娅丹没有医生从业资质,非法行医。
4、发现胎儿异常,违法不进行产前诊断。
(1)2012年1月3号,B超显示:胎儿颈部皮肤有U字形压痕,其上方可见一衰减小圆型包块,内含小短型光条,颈部可见一彩色光团。
(2)2012年2月24号,B超提示:胎儿双顶径与股骨发育不对称,胎儿颈部可见U形压痕,有脐带影。
(3)2012年3月16号,B超提示:羊水过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孕妇有下列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一)羊水过多或过少;(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以畸形的;(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上述B超显示了胎儿发育异常,羊水过少,医师有义务按法律规定进行产前诊断,但医师却没有履行此项规定义务。由于没有进行产前诊断,导致对胎儿是否有严重缺陷、孕妇是否患严重疾病的漏洞,进一步导致院方规避提出终止妊娠医学意见的法定义务,规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严重缺陷的;(三)因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综上所述,湘潭县人民医院严重违规是导致胡某某夫妇未终止妊娠,产下畸形儿的直接原因,给胡某某夫妇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终生的巨大的精神痛苦。
以上是我们向院方提交的报告,至今已经18天时间了,产妇和宝宝还在住院,院方不给我们家属任何答复,声称他们没有责任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只是要我们做医疗鉴定,鉴定有责任就承担。湘潭县人民医院是公立医院如果在湘潭鉴定所他们肯定会袒护这个医院。我想问我们有没有更好的办法为自己维权,做鉴定的话可以直接跨省或是跨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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