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李波  牟金海  罗雨晴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十五条关于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

重庆-永川 04-06 14:00  悬赏 0  发布者:199905…… 给我留言  回答:(2)
开发商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房地产权证》在2009年10月29日交给业主,在这之前业主多次问开发商证办下来没有,都说没办下来。业主接房时间是2008年11月19日,那么开发商违约结束日应是哪天?另外开发商交给永川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时间是2009年3月9日。开发商给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登记日期是2009年4月17日。现在开发商说违约结束日是2009年3月9日,业主认为违约结束日应是2009年10月29日。开发商理由是我的申请已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了,我的任务就完成了。没我的违约责任,你不可能把房地产部门违约责任算在我头上,请问大律师对吗?
问题补充:
开发商说是应办理<房地产权证》,不是交给业主《房地产权证》。他的说法对吗?所以违约结束日是2009年3月9日。你要叫我赔付到2009年10月29日,你根据什么,理由是什么?请问大律师我该如何答复开发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06 14:15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负责将《房地产权证》在2009年10月29日交给业主,在此时间没有履行义务的就是违约。不存在房地产部门违约责任的说法。
回复时间: 2010-04-06 17:40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负责将《房地产权证》在2009年10月29日交给业主,在此时间没有履行义务的就是违约。不存在房地产部门违约责任的说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山东东营
浙江杭州
江苏无锡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北京海淀区
广东深圳
四川成都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2038
山东 东营
人气:25114
浙江 杭州
人气:441838
江苏 无锡
人气:50991
福建 厦门
人气:122793
广西 柳州
人气:70353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