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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被告担保人的代理词

福建 04-09 23:23  悬赏 25  发布者:幸运之星 给我留言  回答:(2)
请问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广辉、魏吉予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第二被告魏吉予的代理词要怎么写
问题补充: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胡大威,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增文,男,该社信贷员。 

被告韩广辉,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魏吉予,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广辉、魏吉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增文、被告魏吉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广辉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7月25日,被告韩广辉由被告魏吉予担保在我社借款100000元,期限12个月,月利率9.3‰。该笔借款已于2008年7月25日到期,利息清至2007年11月30日。该笔借款到期后,经我社多次派人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韩广辉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下余利息,被告魏吉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魏吉予辩称:担保属实,但现在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被告韩广辉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借据1份;2.被告韩广辉、魏吉予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3.借款申请书1份;4.担保保证书1份;5.贷款到期通知书1份;6.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2份;7.个人保证借款合同1份,证明:2007年7月25日,被告韩广辉由被告魏吉予担保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期限12个月,月利率9.3‰,逾期后经原告方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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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10 09:13
建议委托律师代写。
回复时间: 2010-04-10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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