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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商住用房交易问题。我是上家卖家,今年3月已与买家签署位于上海市的一处商用房产的买卖合同

上海 06-17 16:5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5)
关于上海市商住用房交易问题。我是上家卖家,今年3月已与买家签署位于上海市的一处商用房产的买卖合同,合同价300万,产权性质是非住宅,买家已支付房费150万,已网签及核税。目前买家正在办理银行贷款审批,仍未进行过户交易,合同约定8-31日前进行过户。由于上海市关于类住宅管理的新规,对于具有煤气,上下分层的商用用房需整改后方能交易。目前明确的是,本次买卖交易是可以正常进行的,已网签且在新政前签署买卖合同。但买家在本次买入以后,将来想要卖出的话,可能受到新政影响受到交易限制。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买家考虑到他买入以后将来无法交易,又或认为本次交易可能使其利益受损而导致其决定撤销本次买卖合同(即不想买了),那么本次交易的违约责任该如何界定?合同约定一方违约责任为合同价的20%即60万,但买家是否有权以新政原因(非其主观原因)而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其支付房费。还请律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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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6-17 16:57
可以办理过户,买家要求解除合同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回复时间: 2017-06-17 17:02
你好,按照新政确认仍可以交易的,如果买家仅仅以未来可能无法交易放弃购买的,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6-17 17:45
买家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没合同约定那么多,每个房产案件细节不同,建议直接联系任涌律师,十五年从业经验
回复时间: 2017-06-17 18:31
既然交易可以进行,合同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否则,属于违约。
回复时间: 2017-06-19 14:43
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可以以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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