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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外商独资企业利润分配问题,

山东-青岛 09-05 09:14  悬赏 0  发布者:柠檬之恋 给我留言  回答:(4)
老师好,我公司从06年成立以来就没分配过利润,现在想做利润分配,可以吗,是外商独资企业,所有未分配利润全部分给老板一个人吗?未分配利润是交完税的了,他分得利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我刚做会计不久没遇到这样的问题,求各位老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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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05 10:01
你好,股东分配利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追问:

您好,财税字[1994]020号
暂免征收个税里的第八条符合我们公司的条件吗?是不是老板就不用缴纳个税了呢,老板是台湾人。 独资企业,谢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回复时间: 2012-09-05 10:19
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应先依法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减去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即弥补超过用所得税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4)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分配顺序为:
    1) 支付优先股股利。
    2) 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 支付普通股股利。

股东所分得利润须交个人所得税。
追问:

您好,您帮我看一下这个的第八条,说的是免税的吗?我们公司这种情况符合这一条吗?非常感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回答:

此条款有效,可以免征。

追问:

您好,也就是说我们老板分的全部利润是免税的了吗?谢谢!

回复时间: 2012-09-05 11:30
有未分配利润由股东分配。应交税。
追问:

您好,您帮我看一下这个的第八条,说的是免税的吗?我们公司这种情况符合这一条吗?非常感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回复时间: 2012-09-05 13:54
要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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