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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情况事先告知法厅宣判时不能到场,宣判后上诉时间计算是以宣判后还是收到判决书后

广东-佛山 11-13 08:23  悬赏 0  发布者:龙飞高 给我留言  回答:(0)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法官未当厅宣判,告诉当事人下月X号宣判,但当事人当厅告诉法官下月X号宣判自已定里有事,不能到来。实际宣判后,7日之后当事人收到判决书,随即在收到判决书后两周内上交上诉书。法官说招过时限。以判决当日起15日。但申判书上写着自收到判决书之后15天内。法管的解释是31条第三十一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但这中有两点:第一点是当事人宣判前已向法厅说明理由不能到厅。第二判决书上写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而不是宣判之日起。其三29条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我的坚持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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