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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用一方的住房公积金付款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新疆-哈密 11-01 20:00  悬赏 0  发布者:79醉清风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0年11月领结婚证,2011年4月提取男方的住房公积金84531元购买了一套单位福利房,婚后此房是夫妻双方的居住地,2012年因感情破裂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以买房所用住房公积金是自己结婚前的公积金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女方和孩子没有居住权,故不同意将此房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种说法有依据吗?法院应该支持男方的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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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1-01 21:25
婚后夫妻购房写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有,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回复时间: 2012-11-01 20:04
婚前购买的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财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不应分割
回复时间: 2012-11-01 21:22
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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