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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江苏-常州 06-13 13:19  悬赏 5  发布者:徐庆 给我留言  回答:(4)
王某购买了商品房,首付20万,完全是王某的个人财产,而产权证上也是登记王某的名字,王某和张某结婚后一直住在该房子里,而剩余的银行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不久,二人离婚,  然而此时房产增值,分割财产时,张某以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两人平均分割。对此,法院认为房产的增值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是个人财产,最后判决中,房子归王某所有,但张某要偿还婚后王某的还贷款。
我想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对的吗?如果是对的,王某的还贷款对房子一点贡献都没有吗?这样是不是很不公平?房子的增值部分是不是应该按比例享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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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13 13:31
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0-06-13 13:54
这个的话,江苏省高院的会议纪要(虽然不是法律),但是还是支持增值部分的分割的,如果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打电话咨询我。
回复时间: 2010-06-13 20:49
    你好。对于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处理时是很有争议的,各地处理不一样,一般江苏的处理意见是:
     1、该房子房产证是婚前取得的,属于王某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分割;
     2、房产证是婚后取得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3、上述法院的判决房子归王某所有是没有问题,但是张某要偿还王某的还贷款是没有道理的;可以上诉要求改判;
     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请致电南京孟律师或者QQ:851885667(留言)联系。
回复时间: 2010-06-14 09:20
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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