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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能否作为经济犯罪立案依据
湖南-长沙 02-21 19:2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11)出借人想报经侦,这是一份法院判决书(最高院的网上还有很多),其中的内容是:深圳旺金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取咨询服务费等各种费用为幌子,将出借资金的14%-21%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形式,实质预先扣收等方式谋取高额非法收入,属于非法发放贷款;深圳旺金公司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发放贷款,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涉嫌犯罪。
请问法院判决书的结论是否可以作为经侦立案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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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是民事诉讼裁决,我们想报经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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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终7155号,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受理的以泉州旺金公司、前海众诚公司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转让人均为曹国红,受让人及借款平台均系与深圳旺金公司有关的网贷机构,本案属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中认定的"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应当认定为违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者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第五条规定:“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不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房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深圳旺金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取咨询服务费等各种费用为幌子,将出借资金的14%-21%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形式,实质预先扣收等方式谋取高额非法收入,属于非法发放贷款;深圳旺金公司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发放贷款,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涉嫌犯罪。
二审:本院认为,上诉人泉州旺金公司主张,涉案资金系曹国红本人合法所有,但是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自认其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有效,但没有解释为何在一审法院起诉的48件案件中,均是在借款当天或次日即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否有支付相应的对价,这样的操作是否在规避经营资质等问题,可以认定一审法院所归纳的事实,即深圳旺金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已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可能涉嫌犯罪。
你误解了。我们是网贷平台的出借人,判决书是P2P平台跟老赖打官司,法院判平台违反放贷,合同不受保护,平台败诉。网贷平台现在暴雷,要收割出借人的钱,我们想报案,但不知道怎么找有效证据。这种判决书可以做证据吗?
-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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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分析研究 很复杂 也需要专业的知识
可以找律师详细咨询 让律师分析
-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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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终7155号,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受理的以泉州旺金公司、前海众诚公司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转让人均为曹国红,受让人及借款平台均系与深圳旺金公司有关的网贷机构,本案属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中认定的"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应当认定为违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者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第五条规定:“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不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房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深圳旺金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取咨询服务费等各种费用为幌子,将出借资金的14%-21%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形式,实质预先扣收等方式谋取高额非法收入,属于非法发放贷款;深圳旺金公司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发放贷款,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涉嫌犯罪。
二审:本院认为,上诉人泉州旺金公司主张,涉案资金系曹国红本人合法所有,但是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自认其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有效,但没有解释为何在一审法院起诉的48件案件中,均是在借款当天或次日即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否有支付相应的对价,这样的操作是否在规避经营资质等问题,可以认定一审法院所归纳的事实,即深圳旺金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已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可能涉嫌犯罪。
我们出借人想以此类文件作为重要证据,报经侦,希望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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