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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遗产继承牵扯平房拆迁后分得公房房产及无行为能力人子女监护权问题

 02-29 17:11  悬赏 0  发布者:夏莘宸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15)
事件涉及房屋
 1、前门(产权性质:公房、祁某名下) 房产下户口家庭成员: 户主:祁某、 霍某小妹(与户主关系:母女) 霍某小妹女儿(与户主关系:外祖母) 霍某女儿(与户主关系:祖母) 
2、旧宫清和园(产权性质:公房、霍某名下、此房产名下没有户籍,由磁器口平房拆迁后获得,20多年房款未缴纳) 
3、磁器口平房(产权性质:公房、由于拆迁后搬到旧宫清和园、户籍未挪走,现在状况是有户籍无房产) 
A:霍某【65岁,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后2年内患有精神分裂症,限制行为能力人,户口位于磁器口(户主)、房产位于旧宫(公房),有退休金,归给段某】 
B:霍某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女,80年代初与霍某离异、后离世】 
C:段某【56岁,霍某第二任妻子,在与霍某结婚前与前夫有一个儿子,那时儿子五岁左右,抚养权归前夫,与霍某结婚八年后把位于河北保定户口转到霍某户口本名下,结婚20多年与霍某未生孩子,从17年开始照顾霍某女儿住在前门房子内,住1间(出租1间,疫情期间街道办事处来访调查情况后不予出租)】 
D:霍某女儿【37岁,霍某与原配的女儿,先天性智力障碍,从小生活在祁某家,霍某与原配离异后监护权归给霍某的小妹(孩子的姑姑),生活费来源于残联,由于逐年上涨导致段某2017年在街道办事处办理转移霍某女儿监护权】 
E:霍某小妹【54岁,祁某二女儿,霍某与原配离异时照顾抚养霍某女儿20多年,2017年办理的转移霍某女儿监护权】 
F:段某儿子【30岁,段某与前夫生下的儿子,段某与霍某结婚时,段某儿子五岁左右,未与霍某成为法律上的有抚养义务关系的继子,户口位于河北保定,抚养权归给前夫】 
G:祁某【86岁,霍某生母,育有3个孩子 霍某(儿子)、霍某(祁某大女儿)、霍某(祁某二女儿)】 
H:霍某小妹女儿【30岁,霍某外甥女,户口位于前门】 
事件: 
1、A某于2月24日凌晨过世,A某生前有2段婚姻,A与B结婚后育有一女,由于B某是精神类疾病导致女儿生下来是智障患者,而A某发现后与B某离婚,而后A某与C某结婚(与C某结婚不到两年被刺激后患上精神分裂在安定医院有档案),C某在和A某结婚前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子,抚养权归给前夫,与A某家庭成员的说法是联系不上孩子,但是在A某生病期间对H某说F某这两年住在A某的房子内,但C某一直对此隐瞒,A某与C某生活20多年期间,A某未与F某成为法律上有抚养义务关系的继子。 
2、A某户口在磁器口那边,他在旧宫清和园小区有一套三居室,为磁器口的平房拆迁后获得的,房屋的性质为公房,拆迁后一直未把户口挪到旧宫清和园小区,磁器口的平房拆迁时C某户口还没落户到那,此公房一直没交房款,也未变更产权,想问一下如果房屋一直未变更承租人F某、及D某能否共同承租此房产。
 3、D某户口在G某家,G某家位于前门街道胡同里,G某家的房子也是公房(平房),G某家房屋名下有四人户口(G某、E某、D某、H某),目前C某把旧宫的公房为出租状态,C某和D某住在G某家,奶奶家一共大概6间房,C某和D某占2间,G某和E某及H某占剩下4间。 
4、C某现在掌握着D某的残疾人补助金,每个月大概2000多块钱,社保均为国家给上,H某担心倘若C某考虑以后再婚,若是不管D某,有没有可能把旧宫清和园的房子买了再通过其他手段卖掉再把D某的补助金拿走再人间蒸发,我们作为她的亲戚该怎么做? 
5、如果C某跟E某谈说把D某的监护权转给E某的话,到时候以后牵扯前门的房子腾退的问题,若干年后能否起诉E某争位于前门腾退后的房产。 
6、倘若旧宫的公房一直不改房产承租人,过多少年以后,C某不在了,C某能否把D某的监护权转给她与前夫生的儿子那边。 
7、另外还有如果C某过世了,A某的房子承租人能否变更为D某,D某是智障,谁是她的监护人,谁就能代理房屋的管理工作? 
8、C某如果想变更旧宫房屋的承租人,是否需要G某和D某签字及A某的两个妹妹签字?如果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D某,C某能否代理D某处置出租及售卖房产,如果D某比C某早离世,C某是否有权力处置房产。 
9.如果旧宫房产承租人一直是A某,C某多年后也过世了,房屋的承租权是否可变更为G某,G某名下有一套位于前门的公房,是否还能成为房屋的承租人,还是房屋的承租人直接变为D某名下 
10、如果C某和D某都不在了,那G某就是承租人,但G某名下有公房是户主,还能否承租A某名下的公房,有没有可能被国家收回 
11、A某过世后C某去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证明,变更为户主,后能否把F某转到户口本上。
我是H某,作为G某的外孙女,希望能够在未来的日子里,替A某(本人舅舅)尽到照顾D某的责任,未来的路很长,希望她能够在我尽到微博之力好好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毕竟C某不是D某生母,没有血缘关系,若是C某将来再婚,无法保证C某会好好待D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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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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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0年03月01日 12时20分
2、公房承租人变更事宜须与房管单位核实,但有一条是家庭成员之间无争议。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监护 人意见为准。

 4、监护人若不管D某,其他人可依法要求变更监护人。
没有变更承租人,没法卖。
有新的承租人,由新的承租人和房管单位决定。
作为她的亲戚,可视情况变更监护人。
5、前门腾退补偿归属与具体腾退补偿政策有关,如有户口补偿,则D本身作为政策受益人,有相应的补偿利益。
如发生继承事实,如G某去世,还涉及到D某代位继承问题。
无论因拆迁政策或继承事实而享有前门利益的相关手续,均由其监护人办理。如监护 人已不再是C,C要变更为监护 人也需要法定事由及并通过法定程序。
关于D在前门腾退利益问题,如有纠纷,涉及的人,很可能不止D及监护人,还包括G某的大女儿、以及H。

 
6、承租人变更与监护人是两回事。
如果C是监护人,是有可能通过立遗嘱指定监护人的。不过,也不影响D的其他亲戚依法变更监护人。

7、如前,变更承租人需要与房管单位核实,但与C在不在世关系不大。
而监护人有权代管被监护人的财产。

8、承租人变更须与房管单位核实,根据变更条件之一家庭成员之间无争议,应当需要G、D、A的两个妹妹签字。
如果变更为D,监护人能代管房产。
如D比监护人更早去世,则在D去世时,因被监护人去世,监护关系终止,D生前监护人无权处置D的财产。

9.10、与房管单位核实。

11、户籍事宜与派出所核实。

12、其他人认为监护人不能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甚至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均可以依法要求变更监护人。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20-02-29 17:17
可直接诉讼确认的
追问:

公房无法诉讼的,因为不具备遗产继承条件,该怎么办

回复时间: 2020-02-29 17:17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以免权益受损;
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我。
  • [北京-朝阳区]
  • 魏伟律师 VIP
  • 电话:13911274248
  • 236391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2-29 17:17
诉讼确认
回复时间: 2020-02-29 17:30
协商不成想办法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20-02-29 17:34
1、对于公房,没有继承权。如遇拆迁等,依政策而定,或许有补偿。由租赁权人获得。
2、除了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抚养和赡养关系外。非法定继承人要处理,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来进行处理。
   从效力上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
3、案情复杂,人物关系也较多,建议找所在地律师面谈或电话与律师沟通。
回复时间: 2020-02-29 17:40
如被侵权,建议直接诉讼处理。
回复时间: 2020-02-29 18:53
你好,建议,搜集证据起诉解决。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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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2-29 19:43
您好!
(一)死亡时个人财产及其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遗产。
(二)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三)遗产第一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
(四)建议法定继承人可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的,一般均分,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五)继承方式:如果法定继承人之间无争议的,到公证处做继承公证;如果有争议或无法提供继承所需材料的,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
(六)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详情请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20-02-29 20:12
建议电话或微信咨询,这样好沟通
回复时间: 2020-02-29 20:30
协商不成的只能诉讼解决,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2020-02-29 21:44
您好,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回复时间: 2020-02-29 23:00
1、关于公房变更承租人的事宜,要看公房产权单位的具体规定,标准不是统一的;2、关于限制性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要根据制定时与被监护人的生活紧密程度、监护能力、亲属关系状况等因素综合衡量确定;3、监护人有对被监护人财产进行保管和为了被监护人使用的权利
  •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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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3-01 08:43
由社区指定监护人。
回复时间: 2020-03-01 11:03
您好,我们已经认真分析了您的基本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经仔细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有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顺序继承。法定第一顺位是父母、配偶及子女。如果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不能参加继承。
二、公房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继承。如果以后遇到拆迁,要看以后具体的拆迁政策。
三、如果你们家庭成员无法对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去法院起诉,由法院确定继承及分割。
四、您这个案件涉及婚姻问题、继承问题、公房问题、拆迁问题等多个法律问题。建议来电详谈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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