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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请帮忙解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程序中“使得”两个字的含义

 03-23 20:34  悬赏 25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绵阳 回答:(4)
3.5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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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20年03月23日 21时20分
从字面来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是招标认定的。投标信息与系统信息不一致的,有可能投标人有资格,而系统信息展示出来无资格,那么系统登记的信息使得实际有资格的不符合了,评标委应该否决投标。
以上仅从字面来解释,具体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正是因为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管理人员的资历(职称、执业资格等)信息很容易造假,无法判断其真实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款和招标文件3.5.1条款规定的内容:“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回答:

从招标人的角度来说,投标人提供的信息有资格,但信息管理系统上无登记或无资格,可以否决投标。可以以管理系统登记为依据。

追问:

追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查询(或者要求招标人协助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根据《招标文件》5.3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规定
5.3.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3.1.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网上上传或现场送达的;开标后现场查询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时,如果接受投标人的证明材料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那么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公正的 。所以请问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有没有问题?谢谢!

回答:

从法律和招标文件上可以看出,可以否决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20-03-23 20:48
因果关系。
追问:

这是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写入了招标文件的评标程序中,但工程项目开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审,并出具了不公平的评标结果,其他投标人对此评标结果提出了异议,现在招标人求助,帮忙理解、解释一下这两个字的含义,谢谢!

回答:

意思就是投标人提供的信息应当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相一致,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并且这个不一致影响到了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的规定,那么评委会就应当否决其投标。
如果虽然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一致,但信息真实,且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资质的规定,那么不应当因不一致而否认其投标资格。
个人意见

追问:

正是因为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人员信息无法判断其真实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款和招标文件3.5.1条款规定的内容:“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回答:

那对方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信息的情况下,按照这条否定其投标没什么问题。

个人意见。

追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查询(或者要求招标人协助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根据《招标文件》5.3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规定
5.3.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3.1.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网上上传或现场送达的;开标后现场查询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时,如果接受投标人的证明材料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那么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公正的 。所以请问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有没有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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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3-23 20:49
这个问题属于招标人澄清事项,应要求招招人澄清
追问:

这是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写入了招标文件的评标程序中,但工程项目开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审,并出具了不公平的评标结果,其他投标人对此评标结果提出了异议,现在招标人求助,帮忙理解、解释一下这两个字的含义,谢谢!

回答:

招标人应当有律师
没有的话,可以提供异议等相关材料一并咨询

回复时间: 2020-03-23 21:32
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提出。建议打电话给律师或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律所与律师面谈代理或诉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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