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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除水泥地,国土局不应该赔偿吗?

山东-潍坊 04-27 21:31  悬赏 0  发布者:dongha……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于2007年租了坊子区张村53亩土地,2009年5月我在这块地上建了8亩水泥地的练车场对外出租,2009年12月坊子区国土局将该8亩的水泥地划为建设用地,2016年12月8日坊子区国土局非法将该水泥地拆除,掘了此水泥地上面盖上一层土。2017年坊子区法院判坊子区国土局执法违法,2018年我起诉坊子区国土局拆除水泥地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坊子区法院重审后认定“建该水泥地时未办理合法的土地建设审批手续,不属于依法应当保护的合法权益”,不应赔偿,更不应恢复原貌。我认为既然已经划为建设用地,就是合法的了,就不应该拆除,并且国土局没有权力将建设用地再变成耕地,应该赔偿,这样对吗?符合法律规定吗?未办理合法的土地建设审批手续,国土局拆除就不赔偿了吗?希望得到你的明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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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4-27 21:35
这个是需要看情况而定赔偿费用的啊!
追问:

看什么情况?应该不应该赔偿建设费和租金?

回复时间: 2020-04-28 15:06
可直接诉讼来赔偿的
回复时间: 2020-04-27 23:30
如果已经起诉到法院了,等待法院判决即可。
追问:

法院一审已经判决,一审认定是违法建设,不能得到国家赔偿;但我认为建设此水泥地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但在2009年该地已经被划为建设用地,已经取得合法地位,2016年拆除此地时其身份是合法的,我这样认为正确吗?

回复时间: 2020-04-28 20:13
一审判决违法的话,不赔偿的理由是什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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