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朱建宇  李波  刘哲  
该问题已关闭

马华诉张二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 07-19 16:53  悬赏 0  发布者:885588…… 给我留言  回答:(1)
原告马华,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 

被告张二阳,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 

原告马华与被告张二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亚军、被告张二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华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18日生育女儿张琳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常因家务琐事生气,结婚三天就开始分居,至今已两年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张二阳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被告张二阳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华与被告张二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1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叫张琳钰。双方在举行结婚仪式后三天闹矛盾即开始分居,至今已达二年之久。另查明,被告在平煤四矿矿后街经营“东方照相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马华与被告张二阳在举办结婚仪式后三天即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原、被告婚生女尚属幼儿,由母亲抚养更便于对孩子的生活进行照顾,利于其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的请求,因被告收入不稳定,不予全部支持,可参照河南省城镇居民2008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7.05元的标准,抚养费以26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华与被告张二阳离婚。 

二、婚生女张琳钰随原告马华生活,被告张二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女儿张琳钰抚养费260元,至其女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张琳钰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力维 

审  判  员      高俊营 

审  判  员      韩玉良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淑华 
  此单为草稿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19 17:59
涉及当事人隐私,请使用化名。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上海杨浦区
北京西城区
福建厦门
上海黄浦区
福建莆田
湖南长沙
广东广州
山东济南
广西贵港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杨浦区
人气:84628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40652
福建 厦门
人气:122490
河南 郑州
人气:530349
上海 黄浦区
人气:41270
福建 莆田
人气:5391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