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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弃货 HBL提单 货物弃货 发货人有责任吗?
上海-宝山区 10-29 21:59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3) 求助信
上海XX公司有限公司 简称A (发货人)
上海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简称B (即我司)
我司订舱代理 简称C
发货人此票海运成交方式: CIF
发货人要求提单 签单为:正本。
事情起因:2020-7-7 A公司传订舱委托书给我司B, 让我司订 上海~汉堡的集装箱柜(20GP)。
在我司收到A公司的订舱委托书之后,于是我司就像合作的订舱代理C 发起订舱货运委托,在由C公司跟实际承运人(ONE船公司订舱)
期间我司中间正常操作,从接到A公司的委托之后,便开始一系列的正常操作。由 订舱开始至货物成功上船 期间运输流程皆为正常操作。
操作完成之后,我司签发海运提单: HBL提单。 (HBL提单中文:货代提单。而不是MBL 海运提单),给A公司。
最终集装箱由7.23从上海港出发。
于(集装箱)8.31成功运到达目的港,汉堡。
由C公司的目的港代理 反映此票货物 目的港收货人一直未办理清关提货手续,到C公司时, 在由C公司反映给我司。
随即我司在将此事反映给发货人
再次期间 我司多次催促反映,目的港收货人 未办理清关提货手续。
在发货人收到我司通知之后,发货人回复我司,说她们已将此事 告知目的港收货人,并让目的港收货人及时办理清关提货手续。
但是 最终 由于(集装箱)到达汉堡目的港之后。
收货人未及时清关提货。从而产生了高额目的港费用。 现在目的港收货人没钱支付高额目的港费用,已决定放弃此票货物。
我司得知此事之后,我司销售 就像发货人(A公司业务员)联系 ,并告知情况,
在我司多次催促的情况下,收货人还是未能办理清关提货手续 ,与此同时目的港代理也在多次联系收货人。
鉴于目的港费用一天比一天多 现在已接近快 9000EUR ,我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之后。 我司随即需要发货人 做目的港决定。
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发货人也联系不上收货人),发货人通过电话告知我司销售。说按照弃货处理。
在等待很长一段时间之后,目的港收货人回了 一封邮件信息 给目的港代理。内容就是: 收货人没钱支付目的港费用,不要货物了让代理把货物拍卖掉。
从此之后我司代理再也联系不上收货人。
由于代理收到收货人很明确的弃货意愿之后,在将目的港收货人需要弃货的信息告知我司。我司在此信转达给发货人。
同时我司也把最后一次 目的港收货人需要表示弃货的邮件信息 转了发货人看。
由于目的港办理弃货,需要提供弃货保函。(船公司和目的港海关要求,办理弃货 需要发货人或者收货人提供,弃货保函 )
然后我司联系发货人,要求发货人提供弃货保函。但是这时发货人突然称:此票货物是目的港收货人要求弃货的,不是发货人需要弃货。
若我司需要弃货保函 请联系目的港收货人索取。 她们无权提供弃货保函。 (同时发货人 还给我司发了一份声明书。内件是一份文件)
随后我司再次通过目的港代理,让代理再次去联系目的港收货人,看时收货人是否能够提供弃货保函 ,但是最终结果是无果。
(具目的港代理反映,再次联系目的港收货人的时候 收货人那边已经不接代理的任何电话及邮件信息了)
现在由于我司 目前未收到 任何的弃货保函, 我司不能通过正常流程去像目的港申请办理弃货流程。只能眼看着目的港费用,逐渐累积变多。
(弃货保函发货人不提供,目的港收货人联系不上。)
在此我有两个问题想咨询。如果事情最终不能协商解决掉肯定是走法律程序的
第一:鉴于我司出具的事 HBL(货代提单),并非船公司(ONE)出具的MBL提单 到时发货人用此理由扯皮,我司是否有辩驳的理由? 另外我司起诉发货人会不会因为这个HBL(货代提单)而受挫。
第二:如果我司起诉发货人胜诉之后。此票目的港产生的费用是否全部将由发货人承担?我司胜诉的几率有多大?
上海XX公司有限公司 简称A (发货人)
上海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简称B (即我司)
我司订舱代理 简称C
发货人此票海运成交方式: CIF
发货人要求提单 签单为:正本。
事情起因:2020-7-7 A公司传订舱委托书给我司B, 让我司订 上海~汉堡的集装箱柜(20GP)。
在我司收到A公司的订舱委托书之后,于是我司就像合作的订舱代理C 发起订舱货运委托,在由C公司跟实际承运人(ONE船公司订舱)
期间我司中间正常操作,从接到A公司的委托之后,便开始一系列的正常操作。由 订舱开始至货物成功上船 期间运输流程皆为正常操作。
操作完成之后,我司签发海运提单: HBL提单。 (HBL提单中文:货代提单。而不是MBL 海运提单),给A公司。
最终集装箱由7.23从上海港出发。
于(集装箱)8.31成功运到达目的港,汉堡。
由C公司的目的港代理 反映此票货物 目的港收货人一直未办理清关提货手续,到C公司时, 在由C公司反映给我司。
随即我司在将此事反映给发货人
再次期间 我司多次催促反映,目的港收货人 未办理清关提货手续。
在发货人收到我司通知之后,发货人回复我司,说她们已将此事 告知目的港收货人,并让目的港收货人及时办理清关提货手续。
但是 最终 由于(集装箱)到达汉堡目的港之后。
收货人未及时清关提货。从而产生了高额目的港费用。 现在目的港收货人没钱支付高额目的港费用,已决定放弃此票货物。
我司得知此事之后,我司销售 就像发货人(A公司业务员)联系 ,并告知情况,
在我司多次催促的情况下,收货人还是未能办理清关提货手续 ,与此同时目的港代理也在多次联系收货人。
鉴于目的港费用一天比一天多 现在已接近快 9000EUR ,我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之后。 我司随即需要发货人 做目的港决定。
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发货人也联系不上收货人),发货人通过电话告知我司销售。说按照弃货处理。
在等待很长一段时间之后,目的港收货人回了 一封邮件信息 给目的港代理。内容就是: 收货人没钱支付目的港费用,不要货物了让代理把货物拍卖掉。
从此之后我司代理再也联系不上收货人。
由于代理收到收货人很明确的弃货意愿之后,在将目的港收货人需要弃货的信息告知我司。我司在此信转达给发货人。
同时我司也把最后一次 目的港收货人需要表示弃货的邮件信息 转了发货人看。
由于目的港办理弃货,需要提供弃货保函。(船公司和目的港海关要求,办理弃货 需要发货人或者收货人提供,弃货保函 )
然后我司联系发货人,要求发货人提供弃货保函。但是这时发货人突然称:此票货物是目的港收货人要求弃货的,不是发货人需要弃货。
若我司需要弃货保函 请联系目的港收货人索取。 她们无权提供弃货保函。 (同时发货人 还给我司发了一份声明书。内件是一份文件)
随后我司再次通过目的港代理,让代理再次去联系目的港收货人,看时收货人是否能够提供弃货保函 ,但是最终结果是无果。
(具目的港代理反映,再次联系目的港收货人的时候 收货人那边已经不接代理的任何电话及邮件信息了)
现在由于我司 目前未收到 任何的弃货保函, 我司不能通过正常流程去像目的港申请办理弃货流程。只能眼看着目的港费用,逐渐累积变多。
(弃货保函发货人不提供,目的港收货人联系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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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鉴于我司出具的事 HBL(货代提单),并非船公司(ONE)出具的MBL提单 到时发货人用此理由扯皮,我司是否有辩驳的理由? 另外我司起诉发货人会不会因为这个HBL(货代提单)而受挫。
第二:如果我司起诉发货人胜诉之后。此票目的港产生的费用是否全部将由发货人承担?我司胜诉的几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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