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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加重对方责任 具体是指哪方面责任,比如

上海 11-12 16:4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10)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加重对方责任  具体是指哪方面责任,比如在格式合同里说业务变更只会官网公示不做其他另外通知导致我需要一直留意官网,这个算是加重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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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6565积分
回复时间: 2020-11-12 17:39
根据合同内容判断。
  • [上海-黄浦区]
  • 方乐律师 VIP
  • 电话:13046649906
  • 63614积分
回复时间: 2020-11-12 21:28
你好,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呢需要知道合同的具体内容。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公民健康、毒害公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 [湖南-长沙]
  • 何江律师 VIP
  • 电话:19573137985
  • 596406积分
回复时间: 2020-11-16 11:40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回复时间: 2020-11-12 16:50
这个不算是加重责任。
回复时间: 2020-11-12 16:52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回复时间: 2020-11-12 19:22
请问您具体想了解什么?
回复时间: 2020-11-12 22:58
1、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回复时间: 2020-11-13 11:21
目前这样来看不算
回复时间: 2020-11-18 12:34
这个不算是加重责任。
建议。
回复时间: 2020-11-24 15:01
你好,要看你的具体合同内容的,若想详细了解,可以电话咨询,为你详细解答,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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