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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主体

湖北-荆门 07-27 11:3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1988.12-1991.11在A工作(临时工),1991.12月招入A合同工,1998年3月国家将A分营成B、C,1998年9月,D从B被剥离出来,单独组建了D。1999年5月20日,D成建制并入E。现一直在E工作。1988.12月-1991.11月工作期间工龄问题咨询了湖北省人社厅,省厅回复:湖北省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1986年7月13日国发[1986]77号)相关规定,自1986年10月起施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986年10月后,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出台以来,允许“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相应时段的养老保险费。根据鄂人社发【2019】27号文,第二条补缴办法中第(五)条资金渠道:用人单位存在的,补缴资金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个人帐户利息由和滞纳金由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如个人自愿补缴,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
现E公司不予认可鄂人社发【2019】27号文,以本人1988.12-1991.11年待业期间在原A工作,后来才划转至E工作,E是1998年成立分支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为由,不同意补缴1988.11-1991.11期间养老保险费,让去找B、C补缴。
请问律师,主张由E来补缴1988.11-1991.11期间养老保险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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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1-07-27 20:27
这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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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31893积分
回复时间: 2021-07-27 20:39
还得看具体情况
回复时间: 2021-07-28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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