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遗产继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毕丽荣  李保忠  朱地路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  
该问题已关闭

小叔去世,家产一栋楼。户主是父亲的。妻子要求签字,让出户主的位置。分家

北京-东城区 03-17 03:16  悬赏 0  发布者:ask250317Fk 回答:(13)
小叔去世,家产一栋楼。户主是父亲的。妻子要求签字,让出户主的位置。分家!!!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5-03-17 04:09
如果无法协商的,可以起诉解决小叔遗产继承问题。
回复时间: 2025-03-17 06:34
继续提供详细的案情
回复时间: 2025-03-17 07:23
根据《继承法》,小叔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有权继承其遗产。若户主为父亲,且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妻子无权直接要求让出户主位置。建议先明确房产的实际所有权,若涉及继承,需通过法定继承程序处理。若协商分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益,必要时可公证。
回复时间: 2025-03-17 07:34
根据《继承法》,小叔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有权继承其遗产。若户主为父亲,妻子无权直接要求变更户主。建议先明确小叔的遗产范围,再通过协商或诉讼进行分割。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由法院依法分割遗产。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房产证、遗嘱等。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103312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3-17 07:45
这是可以提出的,详细来询。
回复时间: 2025-03-17 09:40
您好,我是全国优秀炜衡律所吴丁亚律师,已经执业16年,诉讼经验丰富。继承纠纷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2、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最后,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如涉及隐私可以电询,为您详细分析。
回复时间: 2025-03-17 10:04
房产在谁的名下?详情可电联咨询(微信同手机号)
  • [北京-东城区]
  • 韩建业律师 VIP
  • 电话:15727301097  13164240398
  • 12366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3-17 10:07
家庭内部协商一致,将户主变更为其他家庭成员,原户主“退出”户主位置。
  • [辽宁-锦州]
  • 刘哲律师 VIP
  • 电话:18841687472
  • 455886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3-17 10:17
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25-03-17 10:56
可以协商解决, 达成协议的
回复时间: 2025-03-17 12:17
要求签字
回复时间: 2025-03-17 23:57
根据《继承法》,小叔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有权继承其遗产。若户主是父亲,且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妻子无权直接要求变更户主。建议先明确房产的实际所有权,若小叔对房产有份额,其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建议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避免家庭纠纷。
  • [浙江-杭州]
  • 吴亮律师 VIP
  • 电话:15555555523
  • 36037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3-20 21:54
若小叔无遗嘱,父亲作为户主 无需让出。可先协商,若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由法院依法判决房产归属。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安徽合肥
福建厦门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黑河
广东深圳
山东聊城
福建厦门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深圳
人气:1844645
安徽 合肥
人气:123923
安徽 合肥
人气:295157
福建 厦门
人气:133217
湖北 襄阳
人气:455693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28568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