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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差了的B的钱,B将A的房子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A说已将房子卖给了C,
江西-赣州 09-18 10:45 悬赏 0 发布者:ask250918Uu 回答:(6) A差了的B的钱,B将A的房子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A说已将房子卖给了C,房产证仍是A的,A的说法有无道理,真正的恶意逃债,还是第三人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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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18 12:09
这是可以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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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18 12:10
你好!对于您提出的关于债务人A声称已出售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债权人B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这是一个涉及财产保全效力、物权变动规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复杂问题。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在房产证仍登记在A名下的情况下,A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其行为涉嫌恶意逃债的可能性较大。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解释:该条款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原则。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以办理变更登记(过户)为生效要件。仅凭买卖合同而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A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C要主张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善意、合理价格、已完成登记。本案中,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C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B申请保全A的房屋,是为了防止A转移财产,确保未来判决能够执行。法院裁定保全后,该房屋即被查封,A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解释:该条款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原则。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以办理变更登记(过户)为生效要件。仅凭买卖合同而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A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C要主张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善意、合理价格、已完成登记。本案中,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C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B申请保全A的房屋,是为了防止A转移财产,确保未来判决能够执行。法院裁定保全后,该房屋即被查封,A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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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18 17:15
可以依法维权, 撤销买卖合同, 点我头像加我联系我, 详细解答, 教你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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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18 17:43
你好,A 的说法是否有道理,是否构成恶意逃债或第三人善意取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需要核实 A 与 C 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交易价格是否合理、C 是否知道 A 的债务情况以及房屋是否办理了过户登记等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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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19 11:25
可以直接按照诉讼来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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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21 10:40
A说法有无道理得看买卖真实性。若A与C恶意串通,就是恶意逃债;若C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等,可能构成善意取得。B可让A拿出交易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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