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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 他的小姨和小姨夫去世了 临终把孩子交给我朋友妈妈抚养 现在
天津-静海县 09-24 03:16 悬赏 0 发布者:ask2509241i2 回答:(16) 我有个朋友 他的小姨和小姨夫去世了 临终把孩子交给我朋友妈妈抚养 现在孩子要上学 孩子的爷爷想要把孩子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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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24 06:00
孩子爷爷奶奶有权利和义务介入孩子抚养问题
-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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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24 06:01
根据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综合考虑监护能力、孩子意愿及被抚养人利益。若您朋友母亲已实际抚养且孩子生活稳定,可向法院申请确认监护权。建议收集抚养证明、孩子生活记录等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避免影响孩子入学。
- [湖北-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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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24 07:10
你好!对于您朋友家庭目前面临的情况,我们深表理解。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尤其是在父母去世后,各方亲属之间的争议往往涉及情感、法律和实际抚养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处理起来确实复杂且棘手。通常,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如何确定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监护人,以及如何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在孩子的父母(第一顺序监护人)均已去世的情况下,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监护人,享有法定的监护资格。您朋友的妈妈(孩子的外祖父母一方)属于该顺序,但需要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如爷爷)协商或通过法定程序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的解决】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在多个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权产生争议时的解决程序。您朋友的家庭与爷爷之间的争议,属于“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应首先由相关组织指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是核心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职责的履行】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适用解释:该条文强调了监护职责的核心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在决定由谁担任监护人时,孩子的身心健康、情感需求、生活稳定性、受教育权等是首要考虑因素,而非单纯的血缘关系或亲属意愿。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在孩子的父母(第一顺序监护人)均已去世的情况下,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监护人,享有法定的监护资格。您朋友的妈妈(孩子的外祖父母一方)属于该顺序,但需要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如爷爷)协商或通过法定程序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的解决】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适用解释:该条文规定了在多个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权产生争议时的解决程序。您朋友的家庭与爷爷之间的争议,属于“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应首先由相关组织指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是核心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职责的履行】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适用解释:该条文强调了监护职责的核心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在决定由谁担任监护人时,孩子的身心健康、情感需求、生活稳定性、受教育权等是首要考虑因素,而非单纯的血缘关系或亲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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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24 08:24
可以法院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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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24 09:09
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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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24 09:28
你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综合考虑监护能力、孩子意愿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若孩子的爷爷强行带走孩子,可能涉嫌侵犯监护权。建议立即收集抚养事实证据(如医疗、教育支出凭证),并向法院申请确认监护权,必要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制止非法抢夺行为。
-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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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24 09:30
根据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若您朋友母亲已实际抚养孩子,且能提供稳定成长环境,可向法院申请确认抚养权。建议收集抚养证明、孩子意愿等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避免影响孩子入学。
- [山东-聊城]
- 邓桂霞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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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24 10:08
具体什么情况详细说
-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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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24 10:45
这个是可以的。
-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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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24 10:50
你好,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确定孩子监护权.
-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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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24 11:02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原则。若您朋友的母亲已实际抚养孩子,且能提供稳定成长环境,可向法院主张继续抚养。建议尽快收集抚养事实证据(如生活照、费用支出等),并申请指定监护人,以法律途径维护孩子的权益。
- [山东-菏泽]
- 朱建宇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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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24 11:15
可以协商解决,由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收养
- [辽宁-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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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24 14:04
诉讼解决
-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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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25 14:41
孩子爷爷有一定监护权,但小姨临终托付朋友妈妈抚养,可先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孩子利益和实际情况确定抚养权归属。
-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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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26 18:02
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解决
- [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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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9-24 06:26
答:可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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