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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后未执行,还能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吗

上海 08-02 23:36  悬赏 0  发布者:jasmin……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于2010年3月12日经劳动仲裁并公告与A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但因A公司已逃逸,觉得没有能够执行的可能性,于是于3月15日进了B公司工作。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一年劳动合同。后于4月15日被B公司无故辞退,于是我与B公司进行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因我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故不能支持我要求的赔偿金、社保金等请求,起诉至法院,法院也支持仲裁结果,请问这种说法合理吗?难道说我必须因为一家不能再履行劳动关系的公司,就不能找正常劳动关系的工作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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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03 01:21
合理的,问题就在于A公司"已逃逸"和"你觉得"这两点上,是否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不是你说了算了,你说A公司不存在了必须提供A公司的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据,在没有任何证据的证明下你主观上不继续履行合同换公司工作,事实上是你对A公司违约,同时也是你拒不执行前一份劳动仲裁书.既然你对劳动仲裁的结果这么不尊重,劳动仲裁和法院不保护你的权利也是正常的啊.
回复时间: 2010-08-03 11:01
你的理解有误;
你与B公司之间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仲裁和法院认定你属于特殊劳动关系的理由是什么呢?
建议你带材料预约专业律师当面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10-08-03 11:52
合理。如你所述,应当起诉解除与前一公司的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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