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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罚款决定书

辽宁-阜新 07-25 08:52  悬赏 0  发布者:fxbjzw……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2年11月13日我单位职工因给他人担保一事被铁岭市清河区法院作出叛决,并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经执字第85号】送至我单位,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核实情况后,同意签字并协助执行。每月该领工资时扣留1000元人民币,交于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其出具收款证明。2013年7月9日,铁岭市清河区法院办案人员来我单位取款,向我单位职工及被执行人了解情况,因职工说未扣款,加之职工态度不好等问题,铁岭市清河区法院办案人员即刻对我单位下达了罚款决定书【(2012)经执字第85号】,对我单位账户进行冻结及罚款30万元的决定。我单位认为此决定书下达的过于草率、主观武断,应予撤销。
一、 铁岭市清河区法院办案人员来我单位取款前未告知本单位,故本单位未做接待准备,来到我单位后办案人员也未曾与单位法定代表人沟通,只是对本单位的现金员了解了情况,现金员只知道工资照领了,其他详细情况不知。向被执行人了解情况,态度不好没有告知实情。
二、 以上两人均为本单位职工,并非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本单位也未曾授权此二人,此二人的言语、行为不能代表单位。
三、 铁岭市清河区法院办案人员来我单位后或来之前应与法定代表人见面或电话沟通,办案人员竟然一个电话都没有,在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罚款决定书。
以上几点我认为铁岭市清河区法院办案人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我单位做出的罚款决定书过于草率、主观武断。我单位先后两次去清河区法院说明情况终无结果。
 请问该法院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我单位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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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28 09:21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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