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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遗嘱公证书的形色违反《公证细则》吗?

浙江-杭州 09-10 17:42  悬赏 70  发布者:zhyh88……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父亲3个月前逝世.我兄弟出示了一份杭州市XX公证处的“公证遗嘱”共2页.其中一页是父亲的“手书遗嘱”:把属于他的坐落于XXx的一套房产指定给我兄弟1人.落款有签名、盖章、手印。其中,几处涂改处盖有公证处的“更改章”.另一页是打印的公证书,内容如下::兹证明立遗嘱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杭州市XXXXXX.于2000年6月15日来到我处,自愿立下了前面的自书《遗嘱》,并在我的面前,在遗嘱上签名盖章按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章)公证处(章)2000年6月15日“.
   我学习了《遗嘱公证细则》,其中“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所以,我觉得这份公证遗嘱的格式与规定不符。
请教各位律师:这份格式与规定不符的“公证遗嘱”,可以申请撤销吗?谢谢!
问题补充:
说明:其中第二页《公证书》既没有我父亲签名,也没有盖章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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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9-10 14:55
这份遗嘱不是打印形式的,你理解有误
追问:

请问周律师: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不是明确规定“采用打印形式”吗?而且规定“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第十八条这里只把手书遗嘱作为原稿处理,要立遗嘱人根据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我这样理解有误吗?为什么?请您解释。谢谢!

回复时间: 2013-09-11 19:40
你理解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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