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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文件和法院的指导性通知向违背时,谁的法律效率大

 03-13 15:15  悬赏 0  发布者:984946……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浙江 回答:(1)
浙人社发【2011】253号文件:七、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浙法民一(2009)3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劳动争议指导意见(2009):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一般应先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如其就民事侵权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在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如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向侵权人主张后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可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结算;其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权人进行追偿,人民法院可视情追加劳动者为当事人。
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偿权。
以上工伤赔偿标准不一样,以什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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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3月13日 15时21分
具体案情呢???
追问:

去年8月份,工人在回家路上骑电车与他人汽车相撞,造成约9级伤残,交通事故已经处理完毕,责任在第三方。现工人请求工伤赔偿?应该赔总价还是补差?

回答:

按照总价,重复部分不补。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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