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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无辜旷工二十余年,单位未及时办理除名手续,现该职工达退休年龄,因未参保社保不予办理,现找单位要求

天津-河西区 05-19 11:43  悬赏 0  发布者:youxia…… 给我留言  回答:(4)
1995年4月起,某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职工孟某因无辜旷工且无法联系,已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停发孟某工资待遇,但未做除名处理。1996年,单位根据《劳动法》和上级规定,全面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未与孟某签订劳动合同,1998年,基于孟某已不在单位职工名册之列,天津市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未接收孟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行业统筹转移至天津地方养老保险系统统筹。2014年,孟某达退休年龄,回单位要求办理退休,在此之前,孟某未曾与单位联络,单位与社保和劳动局协调后,不合要求无法办理退休,孟某要求单位赔偿损失。问是否合理?单位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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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5-19 14:44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5-19 16:26
协商不成告知起诉
回复时间: 2014-05-19 14:11
建议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5-21 21:57
建议您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要求其申请仲裁维权,单位现在需要先整理该职工材料,确定自己是否有责任。首先1995年实行劳动法后,要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合同继续工作保留劳动关系的,国家劳动部要求参照集体合同或者视同签订合同。他的情况很特殊,您需要确定是否有过劳动合同,以及什么时候给他转出社保、档案关系等,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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