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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要求我们从做法医鉴定是否该去从新做法医鉴定  

山东-济宁 05-23 22:38  悬赏 0  发布者:高玉衬 给我留言  回答:(4)
你好律师,我是在2013年10月分和别人打的架,我们都在2013年做过了法医鉴定了,我们双方都做出了鉴定是《轻伤》,现在还没有处理完,案件送到检察院又被返了回来,说的再让我们从做法医鉴定,我的伤势是《左眼眶内壁连续骨折》按照国家的新法医鉴定法规我的现在做不了《轻伤》只能够做出《轻微伤》,我现在就是想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不去从新做法医鉴定,我想的是我们在2013年打的架是不是应该按照2013年的轻伤标准来处理,如果是要按照2013年的案件未处理完的是否按照2014年的法医鉴定来做处理呢,如果真要按照2014年的法医鉴定来处理的话那就推翻了我们在2013年做的法医鉴定的《轻伤》标准了,如果真要按照2014年的法医鉴定来处理的话检察院是不是应该给我们一个《按照国家的条令条规》能够让我们从新去做法医鉴定的说法。希望律师能够看到我的咨询,希望律师尽快给我一个回复,在这先谢谢律师了。律师这是我的联系方式0537-8888633  1556377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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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24 00:30
你好,有一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按照就标准,但是,如果按照新规定不能认定为轻伤,司法机关会以新标准为准。
我的补充: 2014-05-24 00:31
未经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鉴定时仍适用旧的标准。但如用新的标准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可采用新颁布的标准。
回复时间: 2014-05-24 21:58
可以诉讼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4-05-24 09:37
应当重新鉴定
回复时间: 2014-05-24 18:45
你好,有一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按照就标准,但是,如果按照新规定不能认定为轻伤,司法机关会以新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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