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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股东与厂代表的合同纠纷

安徽-池州 11-11 20:57  悬赏 0  发布者:bossbb 给我留言  回答:(1)
某水厂股东与水厂代表发生的纠纷

原由:
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甲方)建设的影响,需改移水厂(乙方)给水管道,便与如张三、李四(水厂代表)签订水厂给水管道搬迁工程补偿协议书:一次性补偿人民币240000元作为乙方自行搬迁给水管道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的费用(含搬迁发生的一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停水补偿费、配套工程建设费、征地费、矛盾处理协调等费用)…………………………………………………………

甲方某某公路有限公司
代表签名:

乙方:空
代表签名:张三、李四  加盖水厂公章(此章未在公证处进行公证)
经民签名及手印:空


鉴证方:某某某


厂股东将厂代表告上法院
民事诉状
原告:某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7、8组共计人数38人。
被告:张三,某村7组人。
被告:李四,某村8组人。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由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补偿给某某民用自来水厂的水管改道款240000元及虚报的建造水池开支款100000元计币34000元给民用水厂,并按章程规定,赔偿水厂680000元,共计币102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合伙兴建某某民用自来水厂,共56.5个股份,每股投资000元,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订有水厂章程。章程特别规定:如截留或挪用、虚报收入资金,一经查出,处以5-10倍罚款。2009年至2010年,二被告利用管理水厂的职务之便,将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补偿给水厂的给水管道搬迁工程补偿款260000元向原告虚报为20000元,擅自截留240000元占为己有。另外,二被告以建水池为名,虚报开支204000元,仅凭一张预算表就报帐163000元,建小水池开支至少虚报100000元,两项合计共侵吞不厂公款340000元。根据章程的约定,二被告最少应赔偿所侵吞水厂公款数额5倍的损失,即170000元给水厂。现原告念及二被告系同村人,只要求二被告赔偿两倍。为维护水厂和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


请问这个事情被告方胜率有多大,具体依据哪几个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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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1-14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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