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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浙江-宁波 07-20 13:46 悬赏 0 发布者:俊俊ljr 给我留言 回答:(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春国,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黑龙江省克山县克山镇沃华社区十小区4组
电话:13967868921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302272014B0045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依法认定应宗杰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第3302272014B0045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应宗杰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应宗杰驾驶浙B9V985号小型轿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逆向行驶)期过错行为是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负交通事故全责
2、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期过错行为是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危险驾驶:无视他人生命安全。
肇事人应宗杰未做任何紧急刹车和减速(未见刹车痕迹)。与电瓶车发生碰撞后,该机动车向左边方向撞过路边的人行横道台阶(高度15-18公分左右)后机动车把路边的树,连根撞起来,树到在地上,继续行驶过人行横道撞向人行横道路边的铁围栏,受到阻力后方才停车。其驾驶行为和驾驶技术过错是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负交通事故全责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1、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就认定申请人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难道不带人也要负责吗?在路边坐在电瓶车上或者在小区内,什么事情也没有干给汽车撞了要负责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就认定申请人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七十条)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三、适用法律错误.交警判定肇事人应宗杰其行为违法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下通行。
但此路段(贸城东路,盛世天城2期)根本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交通.如果有交通警察指挥交通就不会有司机借道超车撞人交通事故。
四、交警处理事故疏忽。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现场图和勘查从来没有给过申请人见过和签名)
交通发生经过避重就轻:没有注明机动车超车越界超车,司机有没有做紧急刹车,当时机动车时速多少。
五、伤者受伤程度:
1,王春国(32岁)腰部横突骨L3骨折.左脸部,耳朵,颈部,左膝盖骨,后背,大面积皮肤挫伤。(病历,CT,人员受伤部位拍摄照片为证)
2,刘俊荣(37岁)(撞车后受重力关系给甩出电瓶车)左下腿正面给某种硬物撕破15公分左右长不规则伤口(缝了15针)脚筋受损,右胸骨第8根骨折,靠右后脑有6公分的伤口(缝了5针)(病历,CT人员受伤部位拍摄照片为证)
3,王铮(6岁)大腿中间位子(膝盖骨以上位子6公分左右),双腿骨折。(CT为证)
4,路边树给连根撞起到地。撞到生铁制围栏撞出凹凸。(有实景拍摄照片为证)
六、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6月13号下班时间17:30左右(下班时间高峰期),在宁波市鄞州区贸城东路盛世天城1期和2期路段。(路两边都有公交车站停靠站)电瓶车(王春国32岁)共3人(带2人,刘俊荣37岁,王铮6岁),靠右边路正常骑行在(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因前方有辆公交车正在刹车减速停靠公交车站,停车上下乘客。电瓶车在公交车后面,不能正常骑行,电瓶车只能借路(机动车车道)绕过公交车在行驶回正常路线(非机动车道)。此时一辆靠左边行驶的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突然驶出进行借右边机动车道加速超车(逆向行驶),见对面有公交车在停靠站上下乘客,仍然加速行驶超车。电瓶车看见借道超车的机动车时候做了规避动作和刹车减速,躲避借道超车的机动车,因借道超车的司机驾驶汽车速度过快,该司机未做任何紧急刹车和减速,结果还是汽车速度过快撞向靠右边(由东向西)行驶电瓶车,发生碰撞。后该机动车还是(由东向西方向)向左边方向撞过路边的人行横道台阶(高度15-18公分左右)后机动车把路边的树(直径8-10公分)连根撞起来,树倒在地上,继续行驶过人行横道撞向人行横道路边的铁围栏,受到阻力后方才停车,期间未见汽车刹车痕迹(道路中心线到围栏有15米左右)。并造成王春国,刘俊荣,王铮受伤,撞昏迷2个大人15分钟左右, 围栏凹凸受损。
如果肇事人应宗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2014年17:30下班高峰时间,在贸城东路盛世天城1期和2期小区门口路段(路两边都有公交车站停靠站),在车多人多.时,不强行进行超车行驶,或者超车时不越过道路中心线,或者采取紧急刹车,则本次事故可以完全避免。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其肇事人个人行为,从事故发生当天晚上在医院, 以后这段时间也从来没有见过肇事人来医院探望伤者,肇事司机也未出过医药费。难道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驾驶人员就不用负法律责任吗?可以到处随处撞人吗?不要出人命就没有关系吗?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人员,无视他人生命安全,在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宁波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王春国
二0一四年柒月十九日
申请人:王春国,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黑龙江省克山县克山镇沃华社区十小区4组
电话:13967868921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302272014B0045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依法认定应宗杰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第3302272014B0045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应宗杰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应宗杰驾驶浙B9V985号小型轿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逆向行驶)期过错行为是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负交通事故全责
2、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期过错行为是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危险驾驶:无视他人生命安全。
肇事人应宗杰未做任何紧急刹车和减速(未见刹车痕迹)。与电瓶车发生碰撞后,该机动车向左边方向撞过路边的人行横道台阶(高度15-18公分左右)后机动车把路边的树,连根撞起来,树到在地上,继续行驶过人行横道撞向人行横道路边的铁围栏,受到阻力后方才停车。其驾驶行为和驾驶技术过错是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负交通事故全责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1、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就认定申请人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难道不带人也要负责吗?在路边坐在电瓶车上或者在小区内,什么事情也没有干给汽车撞了要负责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就认定申请人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七十条)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三、适用法律错误.交警判定肇事人应宗杰其行为违法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下通行。
但此路段(贸城东路,盛世天城2期)根本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交通.如果有交通警察指挥交通就不会有司机借道超车撞人交通事故。
四、交警处理事故疏忽。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现场图和勘查从来没有给过申请人见过和签名)
交通发生经过避重就轻:没有注明机动车超车越界超车,司机有没有做紧急刹车,当时机动车时速多少。
五、伤者受伤程度:
1,王春国(32岁)腰部横突骨L3骨折.左脸部,耳朵,颈部,左膝盖骨,后背,大面积皮肤挫伤。(病历,CT,人员受伤部位拍摄照片为证)
2,刘俊荣(37岁)(撞车后受重力关系给甩出电瓶车)左下腿正面给某种硬物撕破15公分左右长不规则伤口(缝了15针)脚筋受损,右胸骨第8根骨折,靠右后脑有6公分的伤口(缝了5针)(病历,CT人员受伤部位拍摄照片为证)
3,王铮(6岁)大腿中间位子(膝盖骨以上位子6公分左右),双腿骨折。(CT为证)
4,路边树给连根撞起到地。撞到生铁制围栏撞出凹凸。(有实景拍摄照片为证)
六、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6月13号下班时间17:30左右(下班时间高峰期),在宁波市鄞州区贸城东路盛世天城1期和2期路段。(路两边都有公交车站停靠站)电瓶车(王春国32岁)共3人(带2人,刘俊荣37岁,王铮6岁),靠右边路正常骑行在(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因前方有辆公交车正在刹车减速停靠公交车站,停车上下乘客。电瓶车在公交车后面,不能正常骑行,电瓶车只能借路(机动车车道)绕过公交车在行驶回正常路线(非机动车道)。此时一辆靠左边行驶的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突然驶出进行借右边机动车道加速超车(逆向行驶),见对面有公交车在停靠站上下乘客,仍然加速行驶超车。电瓶车看见借道超车的机动车时候做了规避动作和刹车减速,躲避借道超车的机动车,因借道超车的司机驾驶汽车速度过快,该司机未做任何紧急刹车和减速,结果还是汽车速度过快撞向靠右边(由东向西)行驶电瓶车,发生碰撞。后该机动车还是(由东向西方向)向左边方向撞过路边的人行横道台阶(高度15-18公分左右)后机动车把路边的树(直径8-10公分)连根撞起来,树倒在地上,继续行驶过人行横道撞向人行横道路边的铁围栏,受到阻力后方才停车,期间未见汽车刹车痕迹(道路中心线到围栏有15米左右)。并造成王春国,刘俊荣,王铮受伤,撞昏迷2个大人15分钟左右, 围栏凹凸受损。
如果肇事人应宗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2014年17:30下班高峰时间,在贸城东路盛世天城1期和2期小区门口路段(路两边都有公交车站停靠站),在车多人多.时,不强行进行超车行驶,或者超车时不越过道路中心线,或者采取紧急刹车,则本次事故可以完全避免。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其肇事人个人行为,从事故发生当天晚上在医院, 以后这段时间也从来没有见过肇事人来医院探望伤者,肇事司机也未出过医药费。难道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驾驶人员就不用负法律责任吗?可以到处随处撞人吗?不要出人命就没有关系吗?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人员,无视他人生命安全,在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宁波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王春国
二0一四年柒月十九日
问题补充:
那里有不对的.问题可以补充的.请大仙提示下..谢谢只希望让司机判个全责.减少我自己的经济负担(20%)的责任 医药费现在都10W,2层的责任2W块太多了.司机有保险公司.我们有什么呢.司机啥事也没有.谢谢各位大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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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杭州]
- 杨冬梅律师
- 1446246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7-20 14:16
为了避免误导你,建议你当面和律师详述当时情况,起草复议。
- [浙江-杭州]
- 张莉兰律师
- 53315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7-20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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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7-20 19:06
事故认定不是行政行为,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如自己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建议委托律师处理,以免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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