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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这样写行吗?

 09-06 16:20  悬赏 0  发布者:aa8848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4)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
性别:男   年龄:XX岁   籍贯:湖北   现住址:深圳龙岗XXXX  电话:XXXX  被申诉人:XXX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富民工业区二区第1栋,第2栋1—3楼,第4栋,第5栋,第6栋。
负责人:XXXX    职务:经理        公司电话XXXXXXXX
一、申请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申请事项
1  依法裁决被诉人取消以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申请人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及多次约定试用期,依法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关系.
2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申诉人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工作内容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合同未提前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合同赔偿,
正常计算申请人出勤工时及工资计算,工资差额赔偿金
4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解除合同相关手续及证明材料使申请人正常享有失业保险
5、依法裁决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等相关由被申请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请人。
三、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申请人于2014年6月10日进入XXX实业有限公司任高压电工一职。2014年6月10日与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1  
申诉事实:
申请人于2014年6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X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试用期限从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8月9日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314元,每小时13.3元(口头约定转正以后每小时涨0.5元至1元)。
2014年8月26日在第一份合同已过试用期17天,人事文员通知要在次签订劳动合同以员工级别合同签订时笔误为借口更改试用期和工作年限还要收缴第一次签订的合同。申请人多次拒签但人事文员表示不签对转正工资涨幅.绩效.年终奖等都有影响,还说部门架构以做好不会在新合同签订后辞退试用期员工。申诉人受到欺诈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第二份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更改从2014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试用期限更改从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9月9日为3个月. 
申请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同时申请人签订两份劳动合同都注明此条)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申请人正常享有被申请人公司正式员工待遇,第二份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应
申请证据:
申请人存有与被申请人公司人事文员电话录音(文员姓名:XXXX   公司短号XXXX 公司座机XXXX)通话中承认表示有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变更申请人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中乙方应填写部分皆非申请人笔迹,可核对两份合同。同时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中条款注明有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变更劳动合同不生效。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申诉人同时上交厂牌.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电话录音。
申请 2 
事实:
申请人于2014年6月10日进入XXX实业有限公司任高压电工。工作内容:全厂高低压配电房值守.停送电倒闸.每日电梯检查.电梯故障处理. 电梯应急救助.高低压计量。自从入职以来公司未配备所需劳动保护。违规操作电梯。限制申请人劳动条件。
申请理由:
根据安规电梯应取得从事电梯操作人员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操作。高压电工应配备相应绝缘等级的绝缘鞋. 绝缘手套等劳动保护工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申请证据:
电梯违规操作有每日电梯日常点检表为证。保安阻拦申请人无法正常进入厂区工作,高压电工防护用具未发放无法取得证据应由被申请人举证。
申请3
申请事实:
2014年9月4日被诉人未提前通知申诉人解除合同也未安工作年限赔偿经济补偿金,未出具任何解除合同理由和证据。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工作提出意见,且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时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9月5日限制申诉人进入厂区工作,停止申请人电子工卡打卡权限。在保安押解下要求按正常辞工单据填写离职,违法计算出勤天数及加班时间。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合法性
申请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申诉证据:“申请人入职期间两个月工资条.合同书.厂牌.离职会办单”。违法计算工作时间的考勤(考勤上直接显示加班工时未计算.正常上班为旷工)同时呈交“员工纪律政策”。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
3、书证_____________件。
劳动仲裁书这样写行吗?那些要修改?请律师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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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9月06日 16时26分
不用写的太复杂,主要是你的诉求有法律和证据支持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06 16:25
这是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4-09-06 16:25
答:基本格式: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落款。最好委托律师提供帮助。
回复时间: 2014-09-06 16:34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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