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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江苏-苏州 11-18 09:45  悬赏 0  发布者:mdylz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是教师,89年学校定的岗位是在校办厂工作,由于种种原因,2001年起原岗位工作一直无法履行,学校也不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所以自己就自谋职业。2006年本人去学校拿医疗卡,校长说:“由于你在自谋职业,学校停缴了社保,所以没你的医疗卡,学校出证明你,你自己去补办。”所以,本人拿了学校的证明自己去补办了。
《苏州市中小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21条有“内部待岗”的规定:“在单位内部待聘期间,聘用单位应提供l一2次上岗机会(含试聘、换岗安排),待岗人员本人也可以自找单位或自谋职业,待岗期满仍未被聘用上岗、未被签订单位内部岗位聘用合同者,聘用单位可以按聘用合同期满,终止聘用合同关系。”本人认为学校停缴了社保是“内部待岗,自谋职业”的原因。(学校出的证明是:“***同志,1981年1月参加工作,在我校任教,等全民干部,至2001年11月离开学校,自谋职业,特此证明”。)
2013年本人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学校重新聘用岗位,学校说你在2001年就被辞退了,我问校长要“辞退通知书”,学校拿不出“辞退通知书”。 我问校长2006年为什么不告诉我没交社保是被“辞退”的原因?学校没回答。
我想问一下法律专家,1)“知道学校没交社保,能否推定权利被辞退受到侵害”
2)学校的证明是不是告知本人已被学校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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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19 14:01
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4-11-18 10:45
在法律上当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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