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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被别人侵占去买

云南-西双版纳 12-05 10:55  悬赏 0  发布者:135781…… 给我留言  回答:(1)
求救信

尊敬的巡视组:        您们好!
感谢您们在百忙中细看我这封求救信!
听说云南巡视组到我们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来,我们心中又燃起求救希望,中国共产党还是能为我们老百姓当家做主的伟大的党,我们想那些狗官再有通天本领也扳不倒巡视组吧,所以我们向巡视组反映最真切的事情。从2004年开始我们就向各级党委、政府多次反应发生情况(我们也记不清反应多少次)领导就是不重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办事人员不办事,明明知道对方是在强占强卖我们合法有证土地,他们就是采用回避、拖、推、和乱作为迫害我们利益,致使事情一拖再拖,至今一直不帮解决。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帮解决情况下,我们向勐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本以为法院是人民群众说理讲理的地方,是公正廉明的地方,是大公无私的地方,是伸张正义的地方,是讲证据,讲实事求是的地方,为受害老百姓伸冤地方,可是最后还是成为伤害老百姓心灵和损害老百姓利益的地方,更是那些散失党性、散失原则的领导和领导之间互相沟通、相互勾结、官官相护、权钱交易的地方,给他们反应问题不认真调查,在调查当中牵扯着一些领导他们就不实事求是处理,领导之间互相包庇,胡编乱造,找借口拖着不办、办而不实。同时由于他(她)们利用相互勾结卑鄙行为致使我家我儿子张建洪合法延包土地被他们强占、强卖问题一直不帮解决,促使我们耽工耽日不能在家劳动常年在外向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讨说法(2013年我们已向勐腊县委、县人民政府、勐腊县人大、政协、纪委及西双版纳州委、州人民政府、州纪委、州人大 州组织部等部门上报过材料),耗尽家里和跟亲戚朋友借近10万元积蓄,10万元钱对于我们这些偏远贫穷高寒山区农民来说要是一个天文数字,要多少年才能积蓄到这些钱,要到什么时候才能还清这些阎王账,要不是那些狗官乱作为,我们也不会欠那么多债,可是钱已经用完到最后问题一直不帮解决。在官场上我们没有什么门路和后台,更没有钱找人说情,也就成了没有说理的地方。连最公正最廉明地方(法院)也成为他们勾结场所。我们这些没有权利、没有后台的老百姓怎么会不受苦受难呢?
在我们向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诉求、求救的时候,受到以下领导的百般阻挠、阻碍、干扰,给我们制造重重困难,得不到正义维护,他们利用领导之间职务之便,互相串通、官商勾结,蒙蔽事实真相,上通下传,乱作为,迫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1是现任勐腊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高江泉。高江泉2007年任勐腊县象明乡党委书记,也就是在2007年10份开始象明乡林改工作就是在高江泉任党委书记第一把手领导主持下开展的。后来高江泉调到勐腊县任勐腊县常务副县长,也是主管林业的。我们多次找他反应问题汇报情况,他表面口头答应调查处理,实际上他一直在和那些人互相勾结,在回避这件事情,拖延时间,他不分青红皂白,群众反应这么强烈问题,他不请示、不汇报上级主要领导,官僚主义思想,私自和政府办主任丰永兵、林改办主任刘紹雄串通后,玩忽职守,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滥用职权,在2013年11月4日以县政府名义下文撤销我家所有林权证书,撤销林权证,我家16口人要到哪里去生活。他们有什么权利剥夺我们老百姓生存条件,我们又没有犯法,即使犯法只有法院才有权利。他们以为我们老百姓不懂法不懂政策,可以胡乱作为就能吓唬老百姓。我们在2013年11月30日接到文件后,及时向上级政府进行复议,到现在还是不帮解决问题。高江泉他作为人民群众父母官,权利是党和人民群众赋予,为什么权不为人民群众所用,情不为人民群众所系,胆大妄为,欺弱护恶,而且高江泉还威胁我们说,无论反应到省甚至中央,最后还是要他们解决,他们一样可以采用不处理、回避、拖、推 和乱作为方式维护对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最后伤害还是我们。难道最后真的还是要他们用这种方法来帮解决吗?我们岂不是还要受苦受难。中央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这么严,为什么这些领导还敢这样做。四清教育,群众路线,八项规定是怎么执行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难道仅仅是一句口号吗?难道就没有任何人任何组织敢管吗?我们相信巡视组能为老百姓撑腰的,惩治这些贪官污吏,欺压人民群众的狗官、赃官。如果巡视组不帮处理,那么我们永远就是他们的奴隶了。
2是象明乡党委、政府纯粹不作为,反应问题不闻不问视而不见。象明乡政府原任副乡长邓福林(后任象明乡党委副书记)、普学辉当时是象明乡政府林改办(现任象明乡副乡长)、司法所所长王明强等有关人员乱作为,玩忽职守,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滥用职权,胡编乱造,做假材料、假证明给陈顺兴、董振华,并且王明强以象明乡政府司法所名义还给他们作假公正,导致事情。
3是勐腊县林业局林改办主任刘绍雄,乱作为,胆大妄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以权谋私,*在勐腊县法院一审时候由于付娟法官乱作为判我们家败诉,刘绍雄当时根本没有出任何证明说是问题是在处理中,我们觉得太冤枉又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要判决时候,因为我们有铁的证据,他们在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走不通关系,于是刘绍雄就受某些领导指意(应该追查背后指示人物)突然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出据一份假处理证明说是问题在处理中(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处理),就扰乱法官判决思路,移交回勐腊县人民政府处理,这样就实现他们意图和愿望,导致问题到现在一直不帮解决,一直在包庇对方,对方他们从来不找不问缘由,他们就是想方设法对我们家施加压力,为了逃避责任刘绍雄已经调到州林业局。
4是勐腊县人民法院付娟法官作为这起案件的审判长,乱作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竟然不采用原告方铁的证据,故意歪曲事实,受他人利用,不公平、不公正胡乱草草判决,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为了逃避责任,付娟已经调到曲靖市了。
5是勐腊县人事局副局长董美云就是一只小老虎,没有她攀不通关系,利用职务之便玩忽职守,跟乡镇领导及县级有关部门领导、县委、政府有关领导相互勾结打通关系,电话遥控,上通下传,层层联系,导致我们诉求受阻利益受损,问题一直不能解决。对这些违规违纪操作领导,我们多次反应,勐腊县委、政府不但没有追究问责处理,只是让他们调走。给我们造成这样大伤害和损失,难道让他们调走就可以不了了之吗?谁来负责承担这个责任?谁来弥补我们经济损失?更荒唐是勐腊县人民政府不但不帮我们解决问题,反而撤销我家所有土地经营权证书,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撤销我们所有土地经营权证书,让我们家16口人到那里生活,真是太可恨。我儿子张建洪和董美云堂哥家儿子董振华一起打的官司到现在没有判决,而且是同一天审理还是同一个审判长(付娟)。所以我们只相信巡视组不相信法院,所以只好向巡视组求救。
事情经过和发生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我是勐腊县象明乡安乐村委会董家寨小组村民张保和,现年60岁,从出生到现在一直在本小组生活,曾经在合作社就担任过村小组组长有二十多年时间,所以对本小组情况比较了解。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从我懂事开始景洪市基诺乡曼瓦老寨和董家寨一直在争土地,实际土地权属清楚,属于董家寨小组的并且每户都向国家缴纳土地承包提留费。到2004年纷争激烈甚至村民之间互相发生冲突并出现伤亡事件,勐腊县委、县政府和景洪市委、市政府无法解决情况下才报州委州政府解决。2005年州委、州政府组织勐腊县和景洪市有关领导及工作组进行片面查看图纸调查核实后,认定“所发生争议的土地属景洪市基诺乡土地区域界线管辖范围内”,“不属于勐腊县象明乡土地区域界线管辖范围内”。但是在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董家寨小组农户有土地经营权证书而曼瓦老寨农户没有,但会议讨论决定后,州政府下发(2005)55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勐腊县象明乡董家寨与景洪市基诺乡曼瓦老寨林地纠纷的处理决定》:从董家寨16户曾承包了22年的共约1000多亩“争议的土地中,划出100亩作为给董家寨村民小组的过耕地”其余部分归曼瓦老寨农户(实际是卖给老板(唐四云),到现在一直是老板经营。这100亩过耕土地面积当时州政府工作人员是用眼睛估计。这1000多亩土地董家寨小组耕种22年只过耕给董家寨小组100亩,怎么说得过去,听说原来购买土地的老板是2004年在西双版纳州原常务副州长刘德祥的亲戚购买的,毁坏开荒1000多亩,因为是刘德祥亲戚购买,为了保证有足够面积,只过耕给董家寨小组100亩面积,为了达到他们的利益,以权谋私,给董家寨人民群众造成损失太大了,由于过耕过来面积少于原来农户承包面积,所以才引起董家寨小组的土地矛盾纠纷,应追查此事。2009年董家寨农户和乡林改办工作人员对过耕过来的100亩土地通过GPS实际丈量核实面积是145亩,过耕过来面积是由董家寨小组16户村民在一轮承包中按农户原来的合同面积来重新分配承包,但是董云龙家土地没有变动所以他家不在分配范围,搬迁出去3户村民他们土地归集体重新按小组实际情况分配承包。搬迁出去农户分别是:康田春、王顺文、陈老二3户。从曼瓦老寨过耕过来100亩土地已被陈顺兴、董振华、张建平、王正坤、罗曾强等5户人家转卖,卖的违法资金219500万元整(贰拾壹万玖仟伍佰元整)归他们5家所有,当时张建平是小组长,自己卖地自己签字盖印公正。《州政府处理决定》还要求:1、上述过耕土地,仅限本村村民使用,严禁向外承包、转让。2、由双方政府变更、完善有关土地权属及个人土地承包手续。
2009年开始对第三轮《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换发》进行分配换发,按照“州政府处理决定”把曼瓦老寨过耕过来100亩土地进行讨论承包。经2009年5月25日、2009年5 月31 日董家寨小组召开群众大会并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群众表决同意重新分配,并在土地分配协议上签字盖印,我分得20.3亩,我儿子张建洪分得12.3亩,四至界线都有相接地块农户签字认可。
2006年4月25日陈顺安之弟陈顺兴不按照州政府(2005)55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勐腊县象明乡董家寨与景洪市基诺乡曼瓦老寨林地纠纷的处理决定》,以18500元整(壹万捌仟伍佰元整)价格私自把我家20.3亩土地转卖给雷爱民(雷爱民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勐养镇福腊小区26栋302号)。我家持有2009年换发第三轮土地使用权证书。2010年10月18日董保荣以他儿子董振华名义把我儿子张建洪12.3亩土地转卖给庞毕成(庞毕成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旧城镇木龙村人),我家持有2009年换发第三轮土地使用权证书。董保荣2003年是从象明乡原党校退休回家。董保荣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退休干部,共产党员,退休回家乡后,不但不引导、带动组织村民发展经济,落实中央惠农强农政策,出谋划策帮助解决一些村里困难问题,反而在寨子里拉班结派,因为他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工资,我们寨子由于经济发展落后,村民经济收入单一、薄弱,每家经济不是很宽裕,所以董保荣就利用村民这些特点每个月拿他领来的工资买烟、买酒给和他同流合污村干部和一部分村民,从而收买人心,挑拨离间、煽动村民、勾心斗角,自从董保退休回寨子后,搞得寨子鸡犬不宁、人心慌慌、是非满天,而且董保荣还偷卖集体土地,所偷卖集体土地的地名叫麻梨树面积6.8亩(时间是2010年10月18日),卖得违法资金76000元整(柒万陆仟元整)全部归他个人所有,并且扬言说:他们家有后台,势力强大,他堂妹(董美云)在勐腊县人事局当副局长跟县上主要领导关系好,还有其他亲戚当官也多也会帮,不用怕任何人,只要村民听他们话,凭他们家关系,国家惠农政策都可以安排享受。在这里我想问:“董美云是2013年初刚刚提拔上任领导,仅仅才是个副局长就有那么大的权利支配国家惠农政策可以给任何人享受,政府是他们开的工厂吗?王法何在?她再有通天本事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难道就没有办法治她吗?这样霸道的人还能在领导岗位上任职吗?悲哀啊!悲哀啊!这种行为难道还不能引起领导重视吗?难道还不查办吗?难道我们这些没有后台的村民只能做他们的奴隶吗?国家法律法规是他们制定的吗?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不把任何人放在放在眼里,是因为他们有势力吗”?这种行为就是在明抢别人土地,土地就是农民命根子,没有土地农民怎么生活,我们曾多次劝说阻拦陈顺兴和董保荣都不听,他们认为第一轮、第二轮他们承包就是他们的土地,他们想卖就卖,任何人管不了,但问题是他们在第一轮、第二轮期间承包土地是在权属界线不清楚情况下承包,是暂时的,所持有第一轮、第二轮土地使用权证是不合法、无效的。2005年11月7日州政府就下发处理决定,废止董家寨小组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并认定土地界线。过耕过来100亩土地(实核面积是145亩)是属于董家寨小组16户农户土地,只能按第一轮承包合同书面积承包给本村村民,不能向外承包,更不能转卖。雷爱民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勐养镇福腊小区26栋302号,庞毕成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旧城镇木龙村人。雷爱民、庞毕成明摆不是董家寨人,但是陈顺兴、董保荣还是把从曼瓦老寨过耕过来土地转卖给雷爱民和庞毕成外乡人。陈顺兴在转卖土地给雷爱民时候尚未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因为2005年11月7日州政府已经废止陈顺兴不合法土地承包合同书,但是他还是把土地转卖给雷爱民。董保荣是在我儿子张建洪持有土地经营权证书以后(2009年换发持证),2010年董保荣把我儿子12.3亩土地转卖给庞毕成,这分明就是渺视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州政府处理决定视而不见,他这种行为侵犯他人承包权利,损害他人经济利益。这起土地纠纷也向象明乡政府多次反应过,象明乡政府不过问不理睬更不作为,而是推诿推脱。在他们不作为不处理情况下我们只好向勐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取证调查中,象明乡政府原任副乡长邓福林(后任象明乡党委副书记)、普学辉当时是政府林改办(现任象明乡副乡长)、司法所所长王明强(跟卖地人王正坤有利害关系)等人作为国家公务员不按照公务人员工作要求去履行职责为民服务,特别是邓福林、普学辉作为领导,他们一言一行是代表乡党委、政府形象去处理问题的,但是邓福林、普学辉,玩忽职守,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滥用职权胡编乱造,做假材料、假证明给陈顺兴,并且王明强以象明乡政府司法所名义还给他们作假公正。他们在做假材料时候只是找几个寨子村民询问,并且询问内容是在他们引导下做的材料,他们询问这些人都是和陈顺兴、董保荣一派的,平时吃吃喝喝都在一起,邓福林、普学辉、王明强只是作单方面调查,没有到过我家了解情况就轻易下结论。2013年5月25日象明乡林改办出示给陈顺兴等五户调查报告内容是:1、开会没有通过三分之二村民同意(纯粹乱说,董家寨所有土地分配实施方案都是在召开群众大会并通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同意签字公示无异议认可后,上报象明乡林改办审核批复后实施的,并且有当时开会时村民亲自签字盖印原始底单必要时可作指纹鉴定,如果实施方案没有通过的话,那么每家每户怎么能签字上证,乡政府林改办又是怎样宣传林改政策、把关林改工作质量的,让那么多村民能签字上证。有资料证明,董家寨林改实施方案是2008年8月15日公示,并且在公示有效期间没有任何人反应实施方案有异议或不认可的)。2、村小组干部误导和林改工作人员误把土地上证给农户。象明乡政府林改办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怕担责任都是说一些不负责任话,办一些不负责任事,促使老百姓利益受到伤害。层层把关层层落实,还张榜公布7天群众无异议才逐级上报再核实后才签字发证,怎么会说是村小组干部误导和林改工作人员误把土地上证给农户,难道是董家寨小组土地经营权证书全部都是发错了吗?那么县林改办、乡林改办是干什么吃,怎么审核,工作是怎么干的?。董家寨小组林改工作是在象明乡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县、乡林改办指导下开展工作的,怎么会是村小组误导呢。村小组只是协助配合林改办工作组做好各项实施工作,小组林改实施方案必须通过村委会审核后报乡林改办复查审查可行后才能实施。真是笑话,如果没有三分之二人同意实施方案怎么能划地上证,如果没有三分之二人同意实施方案怎么农户会在上证时在相连地界线签字认可,如果没有三分之二人同意实施方案,那么各家各户土地权证书是怎样核发、换发取得的?象明乡林改工作是怎样验收的?林改期间县政府在人力、物力等各方面付出多大代价,才稳定农村土地改革秩序,怎么他们不尊重县政府在林改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呢?随意更改推翻。而且象明乡政府林改办调查报告是在离我们开庭两天前做的,不是在林改期间做的,是受某些领导授意后临时做出假报告。他们根本没有按照州政府处理决定写出真实调查报告,这样即违背州政府下发处理决定文件精神和意图,更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如果他们有能力处理为什么不在2005年发生纠纷时候解决,还要报到州政府解决,最后州政府解决他们又不按照处理决定执行,难道他们处理权比州政府还有权威吗?他们是通过上下层层关系沟通谋议后作出的卑鄙行为。
公理何在:我们多次向象明乡政府上报反映(也有象明乡政府2012年9月3日证明依据),但象明乡政府对这起土地纠纷不过问、不作为、不处理。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利得到保障,使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于是向勐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受理了此案。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公开庭审理此案。付娟是勐腊县人民法院法官,对我国法律应该是深知熟虑,法官神圣职责和责任是至高无上的,付娟法官岂能不知,法官一句话就可以改变整个案件性质。付娟法官作为这起案件的审判长,座在庄严国徽下面,没有公正公平审理判决,竟然不采用原告方铁的证据(原告方持有2009年勐腊县人民政府换发土地经营权证书以及董家寨小组土地分配实施方案三分之二群众表决同意签字盖印认可原始名单),也不采用州政府下发处理决定。付娟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根本不采用原告方的真实证据,而是采用被告方胡乱编造毫无意义没有价值依据,从而故意歪曲原告张保和对被告陈顺兴第一、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有异议”质证,避开州政府《处理决定》,仍以陈顺安第一、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作出判决。付娟法官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影响法官在人民心中的公仆形象,失去老百姓对法官信任,法院是人民群众说理讲理的地方,老百姓诉求的地方,为什么付娟法官不实事求是讲究证据公正公平审理判决,而是用卑鄙手段淹没原告方铁的合法证据,做出荒唐判决,人民群众需要法官是清正廉洁、办事公正、公平,说话公道的法官。付娟法官岂能不知从基诺乡过耕过来100亩土地仅限本村村民使用,严禁向外承包(但是陈顺兴、董保荣、张建平‘王正坤、罗曾强等人强把土地转卖给不是本小组村民的人),并且废止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换发以第三轮为准土地经营权证书。 付娟法官的错误判决,给原告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该案件如果说付娟法官判决是正确的,那么董家寨的另外11户还应向州政府要回已划归基诺乡的土地。那么2005年11月5日州政府下发处理决定又有何意义。中央三令五申一再强调,必须保护农村合法有效耕地,必须保护村民合法有效耕地面积,为什么张保和、张建洪合法有效土地得不到保护呢?同时一直不帮解决。
2013年10月15日勐腊县林业局林改办主任刘绍雄,胆大妄为,在我们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公正公开审理案件即将判决时候,不知道是受什么人指意,私自出据给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一份对象明乡安乐村委会董家寨小组董振华等5户对过耕100亩土地经营权证纠纷在处理中。在2013年以前没有任何领导、任何部门去询问过处理过,偏偏在法院即将判决那个时候刘绍雄怎么会突然出据給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一份假证明呢?这里面肯定有名堂,希望追查。在2013年7月29日象明乡政府已经出据一份证明给张保和,证明董家寨小组农户1999年二轮延包时发的土地经营权证,在2008年林改期间乡政府已统一收回,现已失效,目前以2009年林改时发的经营权证为主。但是由于刘绍雄突然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出据一份假处理证明,致使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没有采纳象明乡政府出据证明来判决。为什么刘绍雄在勐腊县法院一审案件审理时候没有出据给法院这起土地纠纷在处理中说明,致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造成我们经济损失。 从2009年开始我们多次象明乡政府反应过,但是乡政府从来没有过问过,不把这起土地纠纷当作一回事而是推诿不理睬,更没有什么作为、更谈不上处理。刘绍雄这种玩忽职守,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刘绍雄这种虚假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不知道什么人指派他这样做,难道不应该追查问责吗?以上各种情况就是他们利用上下层关系,官官相护,相互勾结,才造成了人民群众最大的伤害和损失。严重违反中央八条规定。
关于取得土地经营权证书是非合法有效,这里作如下说明:董家寨小组林改工作是在象明乡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在勐腊县林改办监督下,在象明乡林改办成立的工作组指导下,按照象明乡林改实施方案要求和符合董家寨小组实情制定出来的实施方案执行的。为了更好开展工作,首先召开领导干部会议,宣传林改工作的目的、意义。其次召开群众大会,让每家农户都知道林改工作重要性,让每家农户都知道如何保护和换发自己承包经营权证,宣传面家喻户晓。根据制定认可本小组实施方案,大稳定小调整原则进行分配土地,对有争议的土地,拿出分配实施方案,召开群众大会并作好会议记录(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参加)。方案通过讨论表决方式签字盖印认可,报乡政府审查核实批复后在本小组公示7天,在公示有效期内村民没有任何意义开始实施,没有争议土地农户继续承包。在林改办工作人员指导下,组织每家每户村民配合林改工作人员,按照他们要求,在野外勘测丈量土地,(用GPS丈量),有争议的地块不丈量不上证。在丈量土地时户主必须参加,而且要在和别人家土地相连接地块签字盖印认可(四至界线)。董家寨小组村民对本小组制定土地分配实施方案没有任何意义前提下和林改工作人员进行每家每户土地丈量。在丈量土地过程中,也没有任何人不同意、不签字盖印行为,和别人土地相连处地块都签字盖印认可。丈量好后上图划地上证上报乡林改办审查,乡林改办审查后没有问题并且也没有任何村民反应,上报县林改办再次审查复核,最后县政府确定后换证核发。所以董家寨小组(包括我家)所有村民土地经营权证书是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群众大会讨论表决同意并签字盖印认可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乡、县林改办、乡政府审查、复核确认后核发、换发的。农户所持有土地经营权证书是合法有效的,是勐腊县人民政府认可的。所以村民所持有土地经营权证书绝不是哪个人利用职务和不正当其他关系之便上证换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证书,是通过上级部门层层把关审核、复核确认换发的。在法院审理案件当中我们有以下铁的证据可以证明,而对方没有任何证据。
1、2005年州政府对董家寨和景洪市基诺乡曼瓦老寨土地纠纷处理决定1份。
2、张保和、张建洪麻梨树土地经营权证书各1份。
3、2008年8月15日董家寨村民小组实施方案公示1份。
4、2009年5月25日 2009年5月31日董家寨召开群众大会三分之二村民讨论通过表决决定会议记录各1份。
5、2012年9月3日张建洪向象明乡乡政府反应关于董家寨小组村民私自将过耕过来的土地流转出去的证明1份。
6、2013年7月29日象明乡政府对董家寨小组农户1999年二轮延包时所发的土地经营权证,在2008年林改期间乡政府已统一收回,现已失效,目前以2009年林改时发的经营权证为主的证明1份。
7、2008年象明乡董家寨小组林改实施方案。
8、勐腊县人民政府无故撤销我家土地经营权证书文件。
9、我们对撤销我家土地经营权证书复议。
10、一轮(83年—99年)、二轮(99年——2008年)土地四至界限明细表

求救人:勐腊县象明乡安乐村委会董家寨小组村民张保和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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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2-0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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