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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离婚的权利与义务

山东-威海 02-18 09:24  悬赏 20  发布者:PVM4679 回答:(4)
我和妻子于1998年办的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举行的结婚仪式。并与2000年结婚仪式前我父母拿自己积蓄一部分和我父母向我的亲戚借款一部分为我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是不可以上市的)。婚后我和妻子还过一部分买房借款,还有部分未还。现在我和妻子由于感情不和想离婚,我们结婚期间生有一女现年九岁上小学三年级。我想请问:站在法律的角度,我们的房产应怎样分割,孩子抚养费应为多少?我们多分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果我要把房子给女儿(想在孩子30岁时把手续正式过给),此期间把房屋出租,所得租金给女儿存银行留作女儿上大学和创业,成家用(不得用作他用)。具体应该怎样操作??求专家们帮忙指教!!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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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18 09:34
最好找律师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2-18 09:44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分,但还没有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一般不适宜分割。
     离婚时孩子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孩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一般为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
    可以协议约定房产的权属
回复时间: 2011-02-18 09:55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最好当面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2-18 10:13
夫妻平均分割,给女儿不是一方说了算,不是很现实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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