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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们解读《劳动合同法》第97条

广东-深圳 05-14 13:17  悬赏 10  发布者:szwq 给我留言  回答:(2)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补充:
97条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请问:
   1.当劳动者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合同时间跨过2008年1月1日合同终止的。例如张三,在公司2000年5月入职,最后一次与公司签订合同时间为2007年5月,合同时间为两年到2009年5月终止,公司不与其续约,张三可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2.李四,也是在2000年5月入职,他的合同是一年一签,最后一次合同签订时间是2008年5月到2009年5月终止,公司不与其续约,李四可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3.合同终止公司需不需要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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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5-15 14:20
说说你的情况
回复时间: 2009-05-15 17:10
1、可以获得1.5个月工资的补偿;
2、还是1.5个月补偿;
3、不需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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