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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股东经济纠纷

江苏-南通 05-09 15:27  悬赏 5  发布者:logolo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0年7月,我(以下简称甲方)和乙、丙各出资三分之一购入一家旅馆,事后由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另外拿工资),经营到2011年3月的时候,乙丙双方觉得旅馆收入偏低,认为甲方存在贪污嫌疑(事实上我没有贪污),之后,乙丙双方商定将旅馆股权全都转给甲方(因为我自知这家旅馆经营额不怎么好,所以并购乙丙股权的时候,价格也不高),综合各种因素考虑,甲方接受了乙丙的提议。可当甲方完成转让协议书的义务后,乙、丙双方向甲方的亲戚朋友散布谣言,说甲方在经营期内如何如何盗窃旅馆财务,抢劫他们的利益,还说要让丙方的亲戚(丙方有个女婿在浙江省警察学院教书)疏通关系,由江苏省的上级领导来调查甲方及旅馆。请问各位,甲方(我)改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倘若真的被上级领导调查,甲方(我)会不会出事?

附:甲方管理期内,开出的发票为三联票,一票给顾客,一票留在旅馆(甲方),一票给乙方,现在旅馆这里(甲方)发票齐全。但是甲方在管理期内,(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没有完全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向当地派出所上报入住客户的信息,即上报的当地派出所的人数少于旅馆发票上的人数。  不过当股权全都转入甲方名下后,甲方严格按照上述第六条来实施。请问如果被警方调查,上述问题对现在的旅馆正常经营是否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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