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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结婚领证了,我家给八万彩礼,她家给5万,这些钱全是女方的还是男女共同的 我们刚结婚领证了,我家给八
辽宁-盘锦 10-20 07:4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刚结婚领证了,我家给八万彩礼,她家给5万,这些钱全是女方的还是男女共同的 我们刚结婚领证了,我家给八万彩礼,她家给5万,这些钱全是女方的还是男女共同的,我的父亲需要做眼睛手术,女方不给我该怎么办,领证两天,我们在一起三年,女方为钱财斤斤计较,对我父母非常不好,我父母倾家荡产置办我结婚,给我买个门市60万,因为女方为门市只花两万就要加名被拒绝后对我家有恨意,苦求下才答应领证,直到现在我一分钱没有,全在女方手,现在有多少我都不知道,女方姐姐借五万女方已经答应,我父亲没和我说要借钱,我做儿子想完成父亲的心愿通过女方姐夫和女方母亲帮我谈通此事,但被女方拒绝,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了?希望有人帮帮我谈通女方借我3000元女方是盘锦马场镇里李树成家二女儿李娇属龙,每次都与我大吵大闹,我已经非常害怕,法律能帮助我吗?非常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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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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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0-20 10:17
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5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彩礼返还的情形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5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彩礼返还的情形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辽宁-沈阳]
- 隋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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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0-20 08:24
你好,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5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彩礼返还的情形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5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彩礼返还的情形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辽宁-沈阳]
- 张勇律师
- 314290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0-20 10:51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吧,都是一家人,法律途径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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