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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对销售人员竞业补偿金问题

广东-深圳 07-26 17:30  悬赏 25  发布者:abcdef…… 给我留言  回答:(2)
《深圳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的竞业补偿金问题
1.是否对销售人员,销售经理有效? 
2.报酬总额是否是实际银行到账工资还是基本工资? 
3.如果企业威逼离职人员而达成的补偿金(即不足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是否有效?
问题补充:
1.是否对销售人员,销售经理有效? 还是说只是针对技术人员?
2.报酬总额是否是实际银行到账工资还是基本工资? 
3.如果企业和离职人员达成了一致,但是补偿金不足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法律上是否有效? 或者当时达成一致,离职人员是否可以反悔?
4.如果在职期间未签订竞业协议,离职人员是否有权拒绝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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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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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7-27 09:21
1,对三类人员可以签订竞业协议。
2,报酬总额是应得工资总数。
3,竞业补偿金为工资的一半。
追问:

3,“竞业补偿金为工资的一半”是基于哪一条? 如果离职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但是赔偿标准少于一半或二分之三,该竞业协议是否有效和是否受法律保护?

回答:

1,不能少,少了是无效的。

回复时间: 2011-07-26 17:41
是否有效看合同是否有约定竟业禁止时间和条款。  
实际银行到账。
如果存在威逼的情形无效。
追问:

1. 合同中无约定竞业,只是企业想在离职时追加这一条款。第三个回答,如果不是威逼,而是由于人情等原因而达成一致,而过后离职人员是否可以反悔?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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