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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晚婚晚育的产假问题

福建-福州 08-26 18:08  悬赏 0  发布者:zlb889……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29岁结婚,现31岁生一小孩,尚在产假的假期内,集团(外资企业)给予员工的产假期只有90天,无晚育假期,这样根本无达到《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三十八条规定能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日至180日,这样我不知道以哪种规定(以集团的还是以省的规定)维护申请自己的利益。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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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8-26 20:56
您好: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规章,属于国家的法律范畴,在福建省的范围内都具有法律效力;2.集团规定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只对公司员工具有约束力;3.你公司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的条款,故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定你的产假。
回复时间: 2009-08-26 22:46
你可以主张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定你的产假。但这样有可能与公司的矛盾加大,建议慎思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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