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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

上海 08-11 10:46  悬赏 5  发布者:hqv3444 回答:(10)
当初我爸爸离婚时,男方支付人民币六万元为女方,女方自愿放弃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 上面写的是她放弃的是房屋产权,绝非连通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放弃、 现在女方想要拆迁后所安置的房产。 女方按这样的说法把我们告上了法庭,这样按照法律是成立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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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11 10:58
你好,一,不成立,你们可以拒绝。二,若需要帮助,可以来电。
回复时间: 2011-08-11 11:03
可以不同意。建议委托律师代理维权。
回复时间: 2011-08-11 11:21
关键看女方是否属于拆迁被安置人,是的话,则有属于女方的补偿份额。不是的话,则没有份额。
回复时间: 2011-08-11 13:18
不成立,一般情况法院不会支持。
详细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8-11 14:21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房屋的补偿女方是没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果女方没有有把户口迁出,成为安置对象是能分到的
回复时间: 2011-08-11 14:27
关键是看分析下来女方是不是被拆迁安置人。如果分析下来不是,安置协议里也没有她的名字,那么她的胜诉率很低。
回复时间: 2011-08-11 15:17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住宅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一并转让,因而她无权占有拆迁后安置的房产。
回复时间: 2011-08-11 16:04
在法律上,房地一体化,如果当时签订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话,那女方的要求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1-08-11 17:02
女方已经没有权利了。
回复时间: 2011-08-11 21:09
不成立。土地权利是随房屋权利走的,这样的协议已经明确女方放弃了房产所有权利。她不应取得任何安置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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