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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房屋拆迁许可案子应该怎么判?

江苏-泰州 09-17 09:39  悬赏 0  发布者:季晓峰 给我留言  回答:(1)
这是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2009年8月21日的庭审笔录               
             法庭笔录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不得大声喧哗。
原告季晓峰
被告姜堰市建设局张华
被告代理人丁铁龙
第三人姜堰市佳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人王玉
审判长:现在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条第45条规定,公开开庭审理,由原告季晓峰告被告姜堰市建设局不服行政许可一案,决定由审判员张桂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单洁、扬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祁凌云担任书记员。
  各方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权,对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回避,原告季晓峰你对合议庭人员要审请回避吗?
季晓峰: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要申请吗?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第三人要申请吗?
第三人:不申请
审判长:先由被告开始陈述
审判长:现在让原告先行陈述
原告:1、请求判令撤消被告违法向佳源房地产公司发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姜堰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
姜堰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落实。
姜堰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用地面积是人民中路原春光厂地块,而拆迁许可证却是南至苏源大酒店,北至邮政局,西至人民中路,东至三水河地块,与建设用地许可证明显不符。
拆迁许可所批准的用地范围南至苏源大酒店,北至邮政局,西至人民中路,东至三水河地块,具此建设项目是东方不夜城,而这一建设项目的具体使用土地,已超过土地法所规定的五公倾以上,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审判长:五公倾以上
原告:是五公倾以上
原告:且规划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姜堰市佳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符合审请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
被告(丁铁龙):第三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时,已提供了金融部门出据的存款资金证明三份,因被告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只进行形式审查,被告无权也不需要对第三人提供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三人提供的规划部门出据的证明是南到迎宾路,北到姜堰大道,西至人民中路,东至三水河,并有国土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至于第三人提供的国土部出据的文件,它的真与假,伪造的不是我们审查的范围。
审判长:我向被告请教一个问题,第三人向你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你只需进行形式检查,而不需要进行实质核查就可以向其发证,是吗?此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被告:不需要解释
原告:对第三人向被告提供拆迁申请必须的五项文件提出质疑
单洁:简单的讲,你要是对用地批文有意见,对规划许可有意见,拆迁的案件和其它案件不一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有规定,你如果对拆迁项目有意见要另行诉讼。
原告:我晓得
单洁:你考虑下
扬京:你如果对规划许可有疑议,你可以告规划局
原告:我还没进行陈述
原告:我想请问法官,在第三人向被告审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根据国务院规定,他必须要提供五项文件与证明,他才可以领取拆迁许可,他五项证明不全,你怎么可以发放拆迁许可证呢?
单洁:你如果对项目批文有意见
原告:没得意见
单洁:对土地批文格有意见,如果有意见,就要告国土局,如果你对国土有意见,就要告国土。
原告:我今天告他的是拆迁许可不合法
单洁:如果告许可的话,对相关批文就不好告,不然审了半天,还不知道主题是什么。
原告:第三人必须向被告出示合法的五项文件跟许可证,才可以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单洁:姜堰市建设局,他对五项批文只进行形式检查,你要审查什么?你要认为他真的假的,至于他批文的合法不合法他不审查。
原告:这句话格有问题
单洁:有问题的话,你清格在头绪,如果这批文国土局没得权利管,只要是国土局提供的,被告就认为是合法
原告:我只告他的许可不合法
单洁:你只告他的许可,那么我跟你讲,对于项目五个批文,进行审理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就房屋许可证是否合法进行问询
被告:就第三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第一份,姜堰发改委,姜发改核[2008]15号,这份证据主要是证明第三人,第二份证据,姜堰市规划局《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第三个证据, 银行出据的存款证明,是农行,建设、交通银行。第四份,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以上就是第三人向被告出具的第一项证明。
审判长:下面原告开始质证
原告:第一个就是关于姜堰市发改委发放的文件,姜发改核[2008]15号,这份文件的真假没有异议,但是,重要的是有一点,东方不夜城这个项目,没有年度拆迁计划,也就是姜堰市人民政府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建设厅,省发改委提交的2008年年度拆迁计划中,没有东方不夜城年度拆迁计划,焦点问题是没有年度拆迁计划的拆迁计划是不可以发放拆迁许可证的,相关法律有说明,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关于规划局发放的这个文件的真假无异议,但是,第三人在2008年四月15日,向被告姜堰市建设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他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拥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以他不具备领取拆迁许可证的资格,因为他的发证日期是2008年7月10日,他的拆迁许可证领取的日期是2008年5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第二条,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先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才可以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而没有建设用地许可证,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无效的。刚才被告所陈述的,他对于第三人(被审判长打断)。
审判长:刚才你说的是先有规划许可证才可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原告:是的,被告诉称,被告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只进行形式检查,被告不需要对第三人提供的批准文件进行实质性检查,被告的辩解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第三个是,被告提供第三人出示的是姜堰市国土资源局的挂牌证明,此挂牌证明是2008年4月24日,后面附的这份土地证明,土地证明的真假我不提争议,但是有一点他的发证日期是2008年3月7日,对这份文件的质疑呢,以后我可能会对姜堰市人民政府提起诉讼,这份证明在第三人没有获得春光厂地段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姜堰市人民政府就给他发放了土地使用证明,这有违国务院的46号文件,直接给开发商供应土地,关于第四点,被告所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这三份存款证明只能证明第三人在三处不同的银行存入了资金,而不能证明其资金是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因为东方不夜城若大的工程,他需要资金周转。这三份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中没有银行注明的此存款是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证明及专款专用,没有这几个字。所以呢,被告在给第三人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在第三人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审判长打断)。
审判长:被告,请问你在2008年3月7日领取土地证时,这片土地上还有人居住吗?
被告:应该是有吧
审判长:那么既然有人居住,土地使用权证还在居住人手中,你这张土地证是怎么办理来的?
被告:无可回答
被告:关于原告所述的规划许可证,我们有规划部门出据的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明,这里还有一张是整个东方不夜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法庭提供)。
审判长:被告你这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什么时候领取的?
被告:这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2009年3月15日领取的
审判长:被告为什么早不向法庭提供?到现在才向法庭提供,你现在向法庭提供的这张许可证是算为证据呢?还是先前向法庭提供算为证据呢?
原告:抗议,被告现在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已过了举证期,不能做为证据。
审判长:原告,我没有要你对这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质证,其肯定不能做证据了
审判长:原告,被告出具的规划证明可以做为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明吗?
原告:不可以,被告刚才所说的,规划局的红线图及规划部门出具的办理拆迁许可证明,因为在被告向法庭和原告出示的证据中没有看到这份证据,所以此证明应是无效的
审判长:原告你没有看到
原告:是的,再有呢就是这个红线图不可以代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可以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被告:第二份证据是第三人出据的安置方案及建设规划,姜堰市建设局的公告和姜堰市人民政府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上报的年度拆迁计划,这两个文件呢,说明姜堰市人民政府姜政发[2008]34号文件向省报的第一个拆迁计划就是东方不夜城计划,包括东方不夜城的拆迁计划。
原告:在被告刚才所答辩的第一组证据中有一个最重要的细节被被告刚才忽略了,第一组证据中的国有土地批准文件,被告并没有做出适当解释,现在再说第二个,第一个是第三人提供的申请呢,原告没有异议,他的项目呢姜堰大道以南,人民中路以东,三水河以西,迎宾路以北,总户数是307户,房屋总建筑面积是8500平方米,其中非住宅用户41户,单位15个,住宅266户,这个没得疑议,对申请没有疑议,关于他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存根,也没有异议,但是其中有个什么呢,有个拆迁计划跟其它批文没有说明,这两个是空白,没有说明,第三,关于姜堰市建设局房屋拆迁公告,对于这个文件的真假没有异议。第四,关于被告诉称第三人提供的土地证,刚才被告诉称,原告目前居住的土地,已被第三人合法征用,那么呢,我要问被告,你的土地证上显示的是29906平方,约20多亩,而整个东方不夜城的建设是119亩,从他的第一套证据中提供的土地11389平方米,约17亩,两份土地证相加的亩数,还不足45亩。综上,原告目前所居住地段还不是第三人的拆迁范围,原告还不是被告所说的被拆迁人。
审判长:就是两块土地加起来的面积里不包括你居住的地方
原告:被告提供的江苏省发改委文件,这份文件是省发改委、建设厅向淮安、扬州、启东12个县市2008年的房屋拆迁计划,可以说在这份计划里没有姜堰市,没有泰州市,不能说明这是经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同意的文件。
审判长:你是说没有姜堰市
原告:没有泰州市,只有淮安、扬州、启东等12个城市,后面有呢,这个表,附表是2008年姜堰市房屋拆计划下达表,其实这个表呢应该在姜堰市2008年度房屋拆迁计划请示的后面,不应该在这个表之前。
审判长:这是个下达表
原告:晓得是下达表,但是你姜堰市人民政府不向省政府请示,何来下达表呢,姜堰市人民政府姜政发[2008]34号,向省政府,省发改委、省建设厅提交的2008年年度房屋拆迁计划总汇表里,刚才被告诉称,第一个不夜商城就是东方不夜城,其实这是一个误导,此不夜商城并不是东方不夜城,有一个数据我读出来,不夜商城的总拆迁户是250户,其中居民242户,工企8户,总投资是6000万。而东方不夜城的总拆迁户是307户,其中非住宅41户,单位15个,住宅266户,总投资是91031万,姜堰市年度拆迁计划中的不夜商城的批准单位及文号,是姜发改核[2007]70号,而市发改委核准的东方不夜城的批准单位及文号是姜发改核[2008]15号,所以说,被告所说东方不夜城是经市政府向省发改委、建设厅提交的年度拆迁计划中第一个不夜商城就是东方不夜城的说法是根本不成立的,这么一个连年度拆迁计划都没有的单位,他还可以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吗?
审判长:被告你有什么要解释的吗?
被告:这个在姜堰叫不夜城的只有这一家,没有第二家,至于这个数额及面积可能有出入,在上报省发改委和建设厅时要相对减少。至于原告所说,目前他还不是东方不夜城的拆迁户,其实不然,南至迎宾路,北至姜堰大道,东至三水河,西至人民中路,全部都是东方不夜城的开发地段。
审判长:原告有证据补充吗?
原告:没有,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就是我的证据,提请法庭注意,被告在刚才的陈述中,被告并没有能拿出足够的文件和证明,证明第三人向被告提供的文件中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而第三人提供的供是国有土地权的出让合同和姜堰市政府出据的土地使用证,第二个关于被告刚才诉称所谓不夜商城就是东方不夜城的说法,我来说个题外话,总拆迁户你可以减少,总投资额你也可以减少,讲问法庭,这个姜发改核[2007]70号的批准文号也是可以改变吗?
审判长:原告你的证据出处是?
原告:刚才我已向法庭说过,我的证据就是被告提供的
审判长:你对他提供的证据有不同意见
原告:对,他的证据是否真假,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合法我要求证。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诉你在第三人没有提供“国有土地使权文件”的情况下给其违规发证,你有什么需要陈述的?
被告:第三人向被告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市人民政府出据的土地证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
原告:请被告拿出第三人提供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市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证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
审判长:被告请解答
被告:无需要解释
审判长:原告刚才诉称,你既然还不是东方不夜城的拆迁户,那你告被告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与你有什么关系。
原告:当然有关系了,我虽说不是东方不夜城的被拆迁户,可是,我已被姜堰市建设局行政裁决了,透过四个月的行政复议,泰州建设局安排我在半个月内必须对姜堰市建设局提起诉讼,如果我不对姜堰市建设局提此行政诉讼,那么我就要承认他们对我的违法行政裁决行为是合法行为。
审判长:被告,原告目前居住的地段是属于春光厂地块吗?
被告:算是吧
审判长:原告,你说是吗?
原告:不是,再次提请法庭注意,在被告出示的两张土地证的附图中,原告并不在他们的用地范围内,他们的用地位置是春光厂地块,而我住在老二运后门,建行隔壁,中间还隔黄河大酒店。再有第三人两张土地证的用地面积是45亩左右,而整个东方不夜城地段是119亩,被告的“还说是吧”,很难自圆其说。被告在第三人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权批准文件”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没有“年度拆迁计划”的情况下,烂用职权,为第三人发放了姜拆许字(2008)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被告:原告,说句题外话,东方不夜城几百户居民都搬了,房子也拆了,你不可能将拆掉的房子再竖起来吧,从和偕社会角度出发,原告你还是拿出诚意来吧,早点将拆迁的事谈掉好(被审判长打断)。
审判长:打断一下,被告你这些题外话等休庭后再去和原告说吧,原告,你还什么要说的的吗?
原告:请求庄严的人民法庭,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做出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被告和第三人有什么需要陈述吗?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申请
第三人:请求驳回原告申请
审判长:今天没办法宣判了,问题大了,争议焦点太多,需要上报合议庭,下次宣判,另行通知。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砰,休庭。
请哪位律师帮我分析,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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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9-19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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