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消费权益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朱建宇  程金霞  魏伟  
该问题已关闭

冒用我的电话号码在网上发布租房信息来骚扰我的正常生活。

陕西-咸阳 10-27 18:53  悬赏 0  发布者:风涵子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在淘宝上买东西,因为评价【颜色有色差,不是很喜欢这个色】然后卖家威胁我给他修改评价,本着实在我没改,然后他为报复竟冒用我的电话号码在58同城网上发布租房信息来骚扰我的正常生活,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和生活请问陈律师我该怎么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27 18:56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建议及时报案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他的行为也将构成侵权,如果知道对方详细信息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1-10-28 10:21
没有证据证明卖家就是冒用你电话者,详细来电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福建福州
上海杨浦区
湖南长沙
广东东莞
山西太原
山东淄博
上海徐汇区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河南 郑州
人气:530210
浙江 杭州
人气:100488
福建 福州
人气:1229526
上海 杨浦区
人气:84537
湖北 襄阳
人气:444794
河北 石家庄
人气:51233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