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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职了,但以前签了保密协议,我想知道我要是换一个有相同工作性质的工作,原公司会不会起诉我违反保密协
北京-朝阳区 11-13 12:13 悬赏 30 发布者:lpkep1…… 给我留言 回答:(7) 保 密 协 议
甲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员工姓名):
员工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内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补偿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之外而使用和/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保证在劳动合同期内不组建、不参加任何与甲方相竞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必须遵守甲方制订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应尽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合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等。其中技术信息(或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存、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效果、图纸、样品、洋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及相关函电等。经营信息(或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供货渠道、管理决窍、买卖意向、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及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信息等信息。
本协议提及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等;本协议提及的物质条件是指甲方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三条
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商业秘密的部分或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被公众所知,但未产生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但这种信息整体仍具有保密价值,因此乙方同意遵守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处于秘密状态信息的保密义务,乙方不得泄漏这些信息,不得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部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除因工作需要之外,乙方无论受聘于甲方期间还是劳动合同关系终止、解除以后,保证不使用、不发表和不泄漏有关甲方及其客户的任何商业秘密,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秘密信息,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料不遗失、不残缺、不污损。在甲方指示和在业务范围内,可以允许进行商业秘密的交流,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的无关人员泄漏,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工作中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第五条
文档的移交处理:当乙方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乙方应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纪录或材料(包括个人笔记和复印的资料)交给甲方。
第六条
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间,其所有与工作有关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和甲方工作有关的技术成果及权利的归属都归甲方所有。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将其职务创造中有关商业秘密迅速向甲方汇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同时协助甲方获得和增加上述权利。乙方保证在合同期内向甲方完整汇报关于业务活动的一切构想。
乙方在离职后作出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工作或与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所有权属于甲方。
第七条
乙方应该写出并保管本协议第六条涉及的发明、革新或设计的文字记录,并及时将这些记录及补充的说明提交给甲方。
第八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在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为止。
第九条
乙方从甲方离职后,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以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甲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支付乙方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或以后另行支付费用或补偿。
第十条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于其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预期利益及其可能的寻求法律救助过程中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第十二条
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规定内容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甲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员工姓名):
员工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内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补偿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之外而使用和/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保证在劳动合同期内不组建、不参加任何与甲方相竞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必须遵守甲方制订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应尽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合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等。其中技术信息(或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存、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效果、图纸、样品、洋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及相关函电等。经营信息(或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供货渠道、管理决窍、买卖意向、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及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信息等信息。
本协议提及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等;本协议提及的物质条件是指甲方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三条
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商业秘密的部分或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被公众所知,但未产生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但这种信息整体仍具有保密价值,因此乙方同意遵守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处于秘密状态信息的保密义务,乙方不得泄漏这些信息,不得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部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除因工作需要之外,乙方无论受聘于甲方期间还是劳动合同关系终止、解除以后,保证不使用、不发表和不泄漏有关甲方及其客户的任何商业秘密,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秘密信息,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料不遗失、不残缺、不污损。在甲方指示和在业务范围内,可以允许进行商业秘密的交流,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的无关人员泄漏,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工作中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第五条
文档的移交处理:当乙方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乙方应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纪录或材料(包括个人笔记和复印的资料)交给甲方。
第六条
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间,其所有与工作有关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和甲方工作有关的技术成果及权利的归属都归甲方所有。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将其职务创造中有关商业秘密迅速向甲方汇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同时协助甲方获得和增加上述权利。乙方保证在合同期内向甲方完整汇报关于业务活动的一切构想。
乙方在离职后作出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工作或与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所有权属于甲方。
第七条
乙方应该写出并保管本协议第六条涉及的发明、革新或设计的文字记录,并及时将这些记录及补充的说明提交给甲方。
第八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在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为止。
第九条
乙方从甲方离职后,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以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甲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支付乙方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或以后另行支付费用或补偿。
第十条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于其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预期利益及其可能的寻求法律救助过程中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第十二条
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规定内容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问题补充:
请帮我分析,我签了上述协议后,我再换同类工作,会不会涉及到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公司要告我,我输和赢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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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1-13 21:53
您好,竞业禁止条款不得超过两年,而且单位应当给予补偿。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1-13 12:29
你只要不泄露原单位的秘密就不构成违约,这个协议还包括了同业禁止约定,如果单位在你离职时没有给你补偿,你是可以去同行业工作的。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1-13 12:30
1.保密协议的期限应当不超过两年,即对你的竞业限制不得超过两年;
2.请对照办理,(《劳动合同法》第24条。)
2.请对照办理,(《劳动合同法》第24条。)
- [北京-西城区]
- 谷友军律师
- 314641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1-13 12:53
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执行,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1-13 12:56
竞业禁止条款不得超过两年,而且单位应当给予补偿
- [北京-朝阳区]
- 李同红律师
- 4332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1-13 13:26
竞业禁止不得超过两年。
- [北京-朝阳区]
- 赵江涛律师
- 905900积分
回复时间: 2011-11-13 15:30
竞业禁止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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