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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上海 11-17 10:22  悬赏 25  发布者:valway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8年7月8日至2009年7月8日。很不幸,在2009年7月8日那天,我因过期流产做了人流手术,医院证明有14天的产假。公司却书面通知我,劳动合同于2009年7月21日终止。而,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还签过一份《员工手册》,手册上明确表明:流产假为30天(全薪假)。
我想请教:
1.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到底应该是哪天?
2.应该是申请1.5倍的补偿金还是2倍的赔偿金?

非常感谢!
问题补充:
若流产假以《员工手册》为准,那合同终止日是否就应该顺延至2009年8月6日?我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零1天。不是1.5倍的补偿金吗?
仲裁员要求我提供“计划内生育证明”,这到计生办办理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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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17 10:19
流产假以员工手册上为准;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09-11-17 11:05
薪水付至09年7月21日,另外加一个月的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09-11-17 11:48
流产假以员工手册上为准;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09-11-17 12:01
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2009-11-17 12:40
应当按公司手册的30天为准.
回复时间: 2009-11-17 14:06
应以员工手册为准。
回复时间: 2009-11-17 22:09
应当给予30天的假期,可以要求补发假期工资和赔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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